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1号
| 索引号 | 640000011/2021-00324 | 文号 | 宁财罚〔2021〕1号 | 生成日期 | 2021-03-16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
| 有效性 | 有效 |
急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罚〔202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杨向东
身份证号:642126****110500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你本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本机关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2020年10月23日,你参与了“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超高清腹腔镜系统项目”(项目编号:2020NCZ003403)的评审活动。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响应情况(满分45分)评分标准规定,相关供应商西安运医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有两项技术参数未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得分要求,每一项应减2分,但事实上,你在评审中给相关供应商西安运医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该项评审分值为满分。该打分结果可以证实,你在该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
该行为有违“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3月3日向你本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财(采)告知〔2021〕6号),告知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2021年3月4日,本机关收到你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复核,你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以上罚款2000元,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上缴至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并将进账单送至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开具财政票据。若你未按期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你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解放西街支行
账户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你本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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