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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1-00286 文号 宁财(农)指标【2021】454号 生成日期 2021-1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农业农村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关于2021年度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的通报(第四期))》,全区衔接资金支出进度仅为66.4%,其中:中央衔接资金支出进度73%,自治区衔接资金支出进度48.6%,远远低于中央考核要求。为充分体现奖惩机制,切实加快支出进度,经研究,调整2021年自治区衔接资金2300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海原县调减自治区衔接资金1000万元(9月24日通报中支出进度51.6%,脱贫县中倒数第一名),从泾源县调减自治区衔接资金600万元(9月24日通报中支出进度63%,脱贫县中倒数第二名),从金凤区调减自治区衔接资金400万元(9月24日通报中支出进度36.5%,非贫困县中倒数第一)名,从灵武市调减自治区衔接资金300万元(9月24日通报中支出进度41.8%,非贫困县中倒数第二名)。

二、给隆德县调增自治区衔接资金600万元(9月24日通报中支出进度89.5%,脱贫县中第一名),给原州区调增自治区衔接资金400万元(9月24日通报中支出进度79.9%,脱贫县中第二名),给中宁县调增自治区衔接资金600万元(9月24日通报中支出进度80.3%,非贫困县中第一名),给贺兰县调增自治区衔接资金400万元(9月24日通报中支出进度65.4%,非贫困县中第二名),给大武口区调增自治区衔接资金300万元(9月24日通报中支出进度61.3%,非贫困县中第三名)。

三、本次调整的自治区衔接资金为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如统筹整合使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民委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文化和旅游厅 林草局 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74号)有关规定执行;如不统筹整合使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 发改委 民委 农业农村厅 林草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6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衔接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发展,2021年各市、县(区)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不得低于到县资金总规模的50%,且不得低于2020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

五、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将充分体现奖惩机制,对资金支出进度快、发挥效益好的县(区)在下年度资金安排时予以倾斜;对资金支出进度慢、发挥效益差的县(区)在下年度资金安排时予以扣减。同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适时调增调减资金,倒逼县(区)切实加快支出进度,尽早发挥使用效益。

六、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此次资金调整,切实管好用好自治区衔接资金,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加快资金拨付及支出进度,及时对项目资金进行公示公开,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七、此次调整的资金名称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收入列2021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扶贫”科目,使用资金时按照实际支出方向明确到项级科目。 

附件:1.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调整表

  2.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调整资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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