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指标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247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09-17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 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和动物
防疫项目预算指标的通知
宁财(农)指标〔2018〕55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有关厅局:
根据自治区农牧厅《关于下达2018年农业财政项目第二批资金计划的通知》(宁农计发〔2018〕41号),现将2018年中央项目预算指标45424.5万元下达你们(不含地方债和农村财政管理局资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中央涉农资金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具体计划执行宁农计发〔2018〕41号)。约束性资金原则上不整合(纳入国家及自治区的贫困县除外)、指导性任务在完成项目总体方案确定的各项建设内容的基础上,可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具体执行《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z2017�{671号)、《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印发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z2017�{67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印发宁夏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农发�z2017�{688号)。
二、贫困县(区)可根据涉农资金整合的相关规定统筹整合使用,纳入整合范围的项目资金,不受宁农计发〔2018〕41号约束。
三、各市、县(区)要加快实施进度,及时对项目和资金进行公示公开,对于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得延误。要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对于违纪违规问题,将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查处。
四、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农牧厅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及部分中央项目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18〕90号)是按照农牧厅宁农计发〔2018〕11号总计划下达,其中: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属于(宁财农指标〔2017〕776号)提前下达,请不要重复记账。动物保护和农业组织与产业化经营已核拨。农业生产支持补贴和其他农业支出中部分资金属农村财政管理局资金。
五、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根据自治区农牧厅《关于下达2018年农业财政项目第二批资金计划的通知》(宁农计发〔2018〕41号)总指标下达,请各市、县(区)根据农业处预算指标记账(不含农村财政管理局指标),请做好账务处理。
此款,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列入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99-其他农业支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列入“2130135-农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动物防疫列入“2130108-病虫害控制”。
附件:2018年农业项目(中央)预算指标分配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