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17年自治区财政第一批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244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7-08-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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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 |
有效性 | 有效 |
特急
宁夏回族自治区
财政厅文件
宁财(农)指标〔2017〕380号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17年自治区财政
第一批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扶贫办《关于下达2017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宁开办发〔2017〕8号)、《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宁开办发〔2017〕29号),为优先保障9个贫困县资金规模,在安排给每个贫困县的扶贫资金总规模确定的基础上,确保分配给每个贫困县的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脱贫攻坚地方债资金3项统筹整合范围资金增幅达到中央考核要求,合理匹配扶贫资金结构。经研究,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自治区财政第一批扶贫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17〕31号)中的部分指标进行相应调整(分县情况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减资金预算指标18821万元,涉及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海原县。
二、调增资金预算指标18821万元,涉及自治区扶贫办、红寺堡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
三、本次资金预算指标调整后,支出科目不变,列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2130505扶贫-生产发展”支出科目。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12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市、区),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由县级政府依据中央和自治区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自主确定扶持项目。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建议新增资金可考虑重点投向扶贫产业发展。
五、各市、县(区)要切实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县(区)制定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及群众监督。
六、各市、县(区)要合理安排,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防止资金滞留或年底结转结余,确保资金使用时效性。
七、县级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
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按月报告制,请各市、县(区)高度重视,于每月10号前,将累计到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支出情况如实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备案。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将按季度通报各县(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并纳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内容。
附件:2017年自治区财政第一批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调整明细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
公开宁财(农)指标[2017]380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17年自治区财政第一批扶贫资金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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