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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索引号 640000011/2019-02374 文号 生成日期 2015-04-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财政厅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

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宁财(社)发【2014576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改委(局)、住建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88号)文件,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20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88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财政预算、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债券等安排用于农村危窑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县市区要统一规划,全面整合危窑危房改造资金、资源,将农村危窑危房改造与土地整治、美丽乡村建设、扶贫开发、自然灾害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地质灾害治理和生态移民等项目有机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和农村危窑危房改造任务量,确定户均补助标准。各市、县(市、区)根据自治区明确的户均补助标准,结合自有财力,依据农村危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报批后可适当提高不同类型的补助标准。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强化监管,注重实效。

第六条  中央和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

第七条 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与农村危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各市县不得在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市县财政可根据农村危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九条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摸底排查情况,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年度危窑危房改造计划及资金申请,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当年中央下达我区的农村危窑危房改造任务、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安排情况以及各市县申报危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确定各市、县(市、区)危窑危房改造任务。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将中央和自治区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到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 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资金拨付申请后,通过金融机构“一卡通”发放给农户。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资金申请内容包括危房改造农户的民政部门身份审核信息、工程进度比例及拨付资金金额、“一卡通”账号信息等。对于集中统建的危房改造点,可根据改造农户签字确认明细,由住建部门提交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财政集中支付拨给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拨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及验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统筹规划并下达年度计划、民政部门负责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审核。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自治区建立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农村危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筹集:主要考核市县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资金安排、整合和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监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每年210日底前联合向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上报本地上年度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核自评情况以及审计部门对危房改造资金审计报告。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督促、指导有农村危窑危房改造任务的乡(镇)政府,将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补助资金等情况在乡(镇)、村两级张榜公布,并设立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内对危窑危房改造农户提出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取消其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格。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监督制度,加强对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督促基层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各市县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贪污、挪用、套取、冒领、骗取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助资金、取消补助对象的补助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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