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闽宁协作资金预算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4-00062 | 文号 | 宁财(农)指标〔2024〕96号 | 生成日期 | 2024-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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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农业农村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有关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区新发展阶段闽宁协作工作,推动加快建设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加强闽宁协作资金管理使用,经研究,现将2024年闽宁协作资金65000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闽宁协作资金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支持福建省、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以及闽宁两省区签订的《东西部协作协议》、《“十四五”闽宁协作规划》、闽宁协作联席会议纪要明确的主要任务。
二、本次下达的闽宁协作资金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闽宁协作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21〕507号)和《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闽宁协作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财(农)发〔2024〕99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各相关市、县(区)要切实管好用好闽宁协作资金,尽快将资金落实到项目上,及时对项目资金进行公示公开,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坚决防止以拨代支。及时完善绩效目标表,于6月25日之前将绩效目标表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闽宁协作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四、本次下达的闽宁协作资金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科目,各市、县(区)在使用资金时按照实际支出方向明确到项级科目。
附件:1.2024年闽宁协作资金预算指标表
2.2024年闽宁协作资金绩效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