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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第三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19-02412 文号 宁财(农)指标〔2016〕430号 生成日期 2016-09-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财政厅
有效性 有效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自治扶贫办:

根据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精准脱贫能力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扶贫办发〔2016136),经研究,现将2016年第三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即培训资金、“雨露”计划助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10000万元予以下达(分县情况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试点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27号)精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本次统筹整合的范围。统筹整合的权力在县级。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贫困县,赋予贫困县资金项目审批权限。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级市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根据宁扶贫办发〔2016136号,请各市、县(区)按照《方案》提出的培训项目、培训任务、补助标准进行落实,结合本地扶贫攻坚规划、任务,组织实施培训项目,将资金投向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严格落实培训内容、补助标准的公示、公告制度。

三、本次下达的“雨露计划”资金为2016-2017学年春、秋季学期资金,严格按照“雨露计划”要求使用资金,只能用于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全面接受中职、高职教育,不能用于工作经费开支。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补助,每人补助3000元(包括中央资金、自治区本级资金各1500元),补助资金要通过“一卡通”兑现到人,不得直接发放现金。“雨露”计划补助资金本年若有结余,可以下一年滚动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

四、请有关县财政局、扶贫办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农办、财政厅《关于做好涉农资金信息公开试点的通知》(宁党农办发〔2015〕2号)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和公示力度,要将补助对象进行社会公示,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应补尽补,确保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五、本次安排的资金中培训资金额度,根据本县区工作开展情况,可以在具体培训内容间根据需要调剂使用,年底若未支出完毕的,可调剂用于本年其他扶贫支出或者项目支出。

该项指标支出列2130506科目,各市县在安排使用培训资金时,可以根据支出具体项目列详细支出科目。

附件:2016年第三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即培训资金、“雨露”计划助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8月26日

附件:第三批财政专项扶贫培训资金雨露计划资金预算指标8.22.xls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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