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6年第三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2409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6-09-20 |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 |
| 有效性 | 有效 |
宁夏回族自治区
民族事务委员会文件
宁民委发[2016]48号
![]()
关于下达2016年第三批少数民族
发展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族宗教局、有关单位:
中央财政下达我区2016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916万元(含项目管理费184万元)。结合各市、县(区)2015年及2016年前两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自治区扶贫攻坚规划,经研究,下达2016年第三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计划2916万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民族宗教局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民委《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实施意见》(宁政办[2015]112号)、《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意见》(宁开发[2016]6号)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委《宁夏回族自治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会同当地财政局共同做好项目的遴选、评审、论证、审核、确定工作,确保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精准用于贫困对象,并切实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实行资金报账制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项目遴选中,川区市、县(区)应以解决少数民族聚居的吊庄移民村的特殊困难及特色产业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试点为重点,六盘山片区市、县(区)应结合自治区扶贫规划,以重点项目为平台,有效整合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项目审核过程中,要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及农业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总体要求,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作和政策的衔接,避免项目交叉,资金重叠安排。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项目须提前将规划设计方案报自治区民委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民贸和民品定点企业已有专项扶持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再安排。对整合的资金要注明资金来源、扶持范围、扶持环节等,防止资金分散、政策交叉、合力不强、效果不佳等问题的发生。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扶持环节组织实施,需进行招投标的,必须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和项目监理制等“四制”管理,对符合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的,必须会同财政部门实行政府采购,并做好资产登记及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及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解决,确保资金最大限度的发挥效益,落到实处。
四、根据自治区党委农办 财政厅《关于涉农信息公开的试点的通知》(宁党农发[2015]2号),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对拟定建设项目在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公示后方可确定。项目确定后,有关县(区)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开设的“涉农资金信息公开板块”上进行公示,并报市级民族宗教局备案。
五、自治区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探索建立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效果明显的且备案工作及时完备的,在安排2017年资金时给予倾斜;对在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擅自变更项目扶持环节内容等违规问题的单位,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427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农发[2009]1737号)等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项目资金。
六、各单位要尽快确定扶持项目,尽早组织实施,并于2016年10月15日前将项目安排计划及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民委。
附:
1、2016年第三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计划表
2、2016年第三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备案表
自治区民委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项目 发展资金 通知
抄送:本委(局)领导,财政厅。
自治区民委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印制
附件2:
2016年第三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备案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性质 |
建设 地点 |
主要建设内容和 建设规模 |
项目扶持环节 |
投资规模 |
项 目 负责人 实施人 及电话 |
||
|
合计 |
申请 资金 |
地方筹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建设性质内容:新建、续建
附件下载: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