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宁夏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238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5-04-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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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 |
有效性 | 有效 |
2015年宁夏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农业农村经济及农机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要突出重点,向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区、主要作物关键薄弱环节、农机服务组织倾斜,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导向性和精准性;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要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2015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额为2.31亿元,其中:中央农机补贴资金2.2亿元,自治区农机补贴资金1100万元。实施范围覆盖全区22个县(市、区)和农垦系统(具体资金分配详见附件1)。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2015年我区拟在有条件的县区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20万亩,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50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承担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任务,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
2014年未实施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转至2015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我区农业生产实际,2015年,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10大类27个小类79个品目(详见附件2)。补贴重点是马铃薯生产机械、覆膜及残膜回收机械、牧草收获及包膜机械、枸杞植保机械等特色产业发展所需的机械设备。手扶拖拉机、稻麦脱粒机、小型铡草机仅限南部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且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
1.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执行农业部统一发布的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标准和由农业部农机化司指定的工作小组发布的涉及多省需求的非通用类机具分档及补贴标准,我区将结合本地农机产品市场售价情况,在不高于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确定我区通用类及涉及多省需求的非通用类农机产品的补贴额。自治区农牧厅对其余非通用类机具进行分类分档,确定补贴额,与农业部分类分档标准合并形成《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并向社会发布(补贴额低于500元的部分机具将不列入补贴范围)。
区农牧厅农机局负责实施过程中补贴额下调工作。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应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向社会公布补贴调整情况并抄报农业部。
2.一般机具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3.自治区确定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所需机具,列入自治区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4.购买马铃薯种植、收获机具,覆膜及残膜回收机械、牧草打圆捆、包膜机械以及枸杞植保机械、深松机,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5.马铃薯种植、收获机具、深松机、水稻插秧机、免耕播种和植保机械敞开补贴,满足区内申购者的需求。
6.各市、县(区)和农垦系统在执行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计划时,必须严格按照核定资金额度安排购机补贴,不得突破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上限。
7.各市、县(区)和农垦系统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或农垦企业)自行确定。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农机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补贴对象可在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方式
全区范围内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各市、县(区)和农垦局要设立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各市、县(区)农牧(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含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实施方案),并抄送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案。
自治区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市、县(区)及农垦局,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和农垦局结算兑付,直接打入补贴对象的账户(具体办理程序见附件3)。各市、县(区)农牧(农机)、财政部门以及农垦局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农机补贴实施进度,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进度。
六、工作职责
(一)县(区)农牧、财政部门
县(区)农牧(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操作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分别为:
1.县(区)农牧部门
(1)会同县(区)财政部门制定农机补贴工作方案。
(2)宣传农机补贴政策,发放农机补贴指标确认书。
(3)审核补贴对象资格,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购机信息档案管理与系统维护。
(4)对供货单位、补贴对象监管。按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逐台核实,对补贴对象购机情况进行100%核实。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监督,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5)公开信息。及时公布购机信息、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6)审核并向县(区)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7)负责本级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受理各方举报投诉,并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自治区农牧厅。
2.县(区)财政部门
(1)对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
(2)会同市、县(区)农牧部门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对供货单位、补贴对象实施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购机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4)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拨付补贴资金。
(5)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二)市农牧、财政部门
督促所辖县(区)农牧、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及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项检查;组织对所辖县(区)农牧、财政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三)购机者
对申请、购机、登记等所提供的材料和行为的真实性负责,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不得利用他人身份购机或将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他人购机。负责补贴机具的使用管理,主动接受各级农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供货单位
对资质条件的真实性负责,规范悬挂有关标志标识,公开有关信息。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合理收费,出具票据和有关资料,对销售机具的真实性负责。信守承诺,依法做好售后服务,免费对购机者进行安全和操作技能培训。按时登录系统准确录入数据,打印《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规范建立补贴机具销售档案。主动接受各级农牧(农机)、财政部门的资格审查和营销行为监督检查。
七、工作经费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自治区下达各县(市、区)补贴资金总额1.5%的比例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培训、会议、专家评审、相关资料印发、补贴档案管理、补贴标识喷涂、打码、办理等设备购置、计算机管理以及质量监督、用户调查、检查验收、机具核实等,经费实行专项管理。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牧、纪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方案、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购机补贴监管工作,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总结经验,创新机制,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二是严禁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三是严厉打击企业借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
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等违规行为。四是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特别要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包括是否购机、购买机具是否为补贴指标确认书确认的机具等。五是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全面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六是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牧(农机)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机补贴政策、补贴流程、监督举报电话、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信息公开工作将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自治区和各县(市、区)要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人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农牧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见附表7)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是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各市、县(区)农牧(农机)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大范围监督检查。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问题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报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视调查情况及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二是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会同农牧(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区财政厅、农牧厅。
三是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各地要安排专人受理补贴对象投诉,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投诉档案,记录投诉受理、处理等全过程资料,并定期上报投诉受理、处理情况。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自治区农机局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0951-5169850/5169851,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951-5169852,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51-6730615;区农牧厅纪检监察监督电话:0951-5169856。各市、县(区)农牧(农机)、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设立农机购置补贴举报和监督电话,对群众举报和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证。
四是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五是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各级农牧(农机)部门要科学编制农机购置补贴主要风险工作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手册。
六是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各级农牧(农机)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
七是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九、实施时间和材料报送
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于当年11月底结束,各市、县(区)要及时总结农机购置补贴工作,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实施情况总结(电子档案)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财政厅农村财政管理局。
附件:1.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及农机深松作业补贴资金计划表
2.2015年宁夏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程序
4.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退货规定
附件1
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及农机深松作业补贴资金计划表
单位:万元
县(区) |
合计 |
农机补贴资金(万元) |
农机深松 作业补贴 |
农机补贴 工作经费 |
||
小计 |
中央 |
自治区 |
中央 |
自治区 |
||
总 计 |
23100 |
22325 |
21500 |
825 |
500 |
275 |
兴庆区 |
565 |
560 |
550 |
10 |
|
5 |
金凤区 |
283 |
280 |
270 |
10 |
|
3 |
西夏区 |
328 |
325 |
300 |
25 |
|
3 |
贺兰县 |
1459 |
1395 |
1350 |
45 |
50 |
14 |
永宁县 |
1035 |
985 |
925 |
60 |
40 |
10 |
灵武市 |
879 |
820 |
800 |
20 |
50 |
9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
158 |
155 |
150 |
5 |
|
3 |
平罗县 |
2256 |
2160 |
2125 |
35 |
75 |
21 |
惠农区 |
672 |
665 |
650 |
15 |
|
7 |
利通区 |
1480 |
1430 |
1400 |
30 |
35 |
15 |
青铜峡市 |
1343 |
1305 |
1275 |
30 |
25 |
13 |
盐池县 |
1060 |
1025 |
975 |
50 |
25 |
10 |
同心县 |
1318 |
1305 |
1255 |
50 |
|
13 |
红寺堡 |
676 |
670 |
650 |
20 |
|
6 |
中卫市 |
1540 |
1500 |
1475 |
25 |
25 |
15 |
中宁县 |
1272 |
1235 |
1200 |
35 |
25 |
12 |
海原县 |
1202 |
1190 |
1150 |
40 |
|
12 |
原州区 |
1393 |
1355 |
1275 |
80 |
25 |
13 |
西吉县 |
1484 |
1445 |
1335 |
110 |
25 |
14 |
彭阳县 |
909 |
875 |
825 |
50 |
25 |
9 |
隆德县 |
747 |
740 |
700 |
40 |
|
7 |
泾源县 |
37 |
35 |
30 |
5 |
|
2 |
农垦局 |
954 |
870 |
835 |
35 |
75 |
9 |
区农牧厅农机局 (农机补贴办公室) |
50 |
|
|
|
|
50 |
附件2
2015年宁夏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0大类27个小类79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2整地机械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2育苗机械设备
2.3栽植机械
2.4施肥机械
2.5地膜机械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2植保机械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2玉米收获机械
4.3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4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5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2清选机械
5.3剥壳(去皮)机械
5.4干燥机械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磨粉(浆)机械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2畜牧饲养机械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4水产养殖机械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10.设施农业设备
10.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附件3
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程序
一、购机申请
购机者持身份证、(合作组织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自愿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格,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申请购机者进行审查。登陆补贴系统,填写申请人信息后,发放《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县农机补贴办公室1份、购机者1份)、《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表2;以下简称“补贴指标确认书”,一式3份,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1份;购机者2份,其中1份在购机时交供货单位,1份由补贴对象留存)。
二、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在领取指标确认书后20日内在全区范围内自由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销售资质的经销商购机,购机者向经销商支付全额购机款,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拍摄购机者与所购机具的合影。之后,经销商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一式3份,1份经销商留存,2份交购机者,其中1份由购机者交县农机补贴办公室,1份购机者留存)。
三、机具核实
补贴对象本人在购机有效期限内,携所购机具、本人身份证(专业合作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名为本人的有效一本通存折或账户与营业执照相符的有效基本账户、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合格证的复印件、《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验货。市、县(区)农机部门按照补贴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及补贴标准,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进行逐台核实,核实无误后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享受购机补贴机具标识,拍摄人机合影,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附表3)填写相应内容(对确实无法运输或大型农机具可入户验货),人机合影打印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背面。验货核实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将核实通过的购机者的信息填入补贴系统弹出的《结算信息表》,将申请结算对象与管理系统中的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若发现系统中没有申请结算的购机者信息,则对该购机者所购机具不予补贴;属于供货企业未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擅自销售的,由经销商自行承担责任;对不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购机者,不得办理补贴资金结算。现场核对后,直接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及时将发票原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
四、补贴资金结算
(一)结算申请整理。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上月《结算信息表》中登记的购机者信息收集整理。
(二)公示。每月10日前,县级农机补贴办公室将已核实的购机者名册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完毕后,在公示表中注明公示的情况,如是否有投诉、是否有举报、有无意见等。
(三)复核。公示期间,县级农机部门组织人员并会同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享受补贴机具进行复核,对补贴额在一万元以上机具及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100%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由复核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复核表》(附表4)复验栏内签字并承担责任。乡(镇)农机管理人员要全程参与农机补贴复核工作。
(四)出具结算意见。公示结束后,于每月20日前,出具该批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支付报告单》(附表5)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发放明细表》(附表6),报县财政局。
(五)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县财政部门要对县级农机补贴办公室是否按照规范程序操作进行审核,还须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购机者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于当月月底前出具核实意见。
(六)县财政局支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通过购机者所留“一卡通”账号或在黄河银行开设的本人一本通存折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要求每一件补贴机具支付一笔资金。
(七)补贴材料归档。县级农机补贴办公室每批次补贴资金支付后,须将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材料归档造册。
附件4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退货规定
补贴对象要求退货的必须符合有关农机产品三包规定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方可退货。
一、已申请补贴但尚未发放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应告知县农机部门,县农机部门核实退货情况。如同意该补贴对象退货,可在《补贴指标确认书》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删除该补贴对象在补贴系统中《补贴指标确认书》。如已报送至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核实补贴资金未发放的,在《补贴指标确认书》上签署“同意退货”后,县农机部门删除该补贴对象在补贴系统中《补贴指标确认书》,补贴对象将签署同意退货的《补贴指标确认书》复印件和机具退给供货企业,供货企业方可退货并将购机款退还购机者。
二、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补贴对象要求退货的,必须经县农机部门审核同意,补贴对象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补贴专户,持退款银行票据经县财政局确认,县财政局在《补贴指标确认书》和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款已退,可退货”,县财政部门在补贴系统中的申请退货栏目中查找该购机者,点申请退货。补贴对象将签署同意退货的《补贴指标确认书》反馈给县级农机部门之后,购机者携带《补贴指标确认书》复印件和机具退给供货企业,供货企业方可接受退货并将购机款退还购机者。
三、补贴对象所购机具享受补贴后,如私自与供货企业达成退货协议,未退还补贴资金,擅自退货造成国家补贴资金损失的,一经查实,除向该供货企业追回补贴资金外,该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取消该企业补贴资格。
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流程图
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退货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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