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5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第一批)预算指标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2367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5-04-03 |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 |
| 有效性 | 有效 |
宁夏回族自治区
财政厅文件
宁财(农)指标〔20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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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第一批)预算指标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根据水利厅、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第五、第六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5年度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宁水农发〔2015〕41号),经研究,现将第五、第六批重点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及2014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黄河杯”竞赛获奖县奖励资金共计18160万元预算指标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及水利厅对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自治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宁财农发〔2010〕227号),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项目建设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公告公示制和合同管理制。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质保量的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各市、县(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做好自筹资金的落实工作。
三、本次下达的2014年度“黄河杯”以奖代补资金,各重点县整合到批准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方案中统筹安排使用。“黄河杯”奖励工作经费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规划设计、检查指导等工作。
四、各市、县(区)可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中提取1%项目管理费。同时,严格按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自治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宁财农发〔2010〕225号)文件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用途使用,严禁超范围使用。
五、各有关市县(区)要以小农水重点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为平台,积极整合本县各类涉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现资金整合、连片治理,建设一片,成效一片的建设目标。建成后的项目工程和设施要及时进行移交,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机构。形成固定资产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将工程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各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宁财农发〔2010〕225号),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发生,否则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和《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宁党办〔2006〕54号)等有关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
七、项目完成后,各市县(区)财政、水务局要依照《自治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办法(暂行)》(宁财农发〔2010〕226号),及时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自治区水利厅(农水处)和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
此款:18160万元请列入“水利―农田水利”(2130316项)预算支出科目。
附件:2015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第一批)预算指标分配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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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