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4-00078 | 文号 | 宁财(农)指标(2024)208号 | 生成日期 | 2024-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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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财政厅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相关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精神,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21〕268号),经研究,现将2024年第二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衔接资金)15000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有关要求,聚焦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重点支持乡村振兴示范点建设,持续加强产业和就业帮扶,自治区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不低于到县资金总规模的50%。
二、此次下达的自治区衔接资金属于纳入统筹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如统筹整合使用,按照《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细则》(宁财(农)发〔2024〕77号)有关规定执行;如不统筹整合使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21〕26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治区衔接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自治区财政厅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各相关县(市、区)要认真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强化全过程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坚决防止以拨代支,切实管好用好自治区衔接资金。
四、此次下达的自治区衔接资金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列“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使用资金时按照实际支出方向明确到项级科目。
附件:1.2024年第二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表
2.2024年第二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