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3-00079 | 文号 | 宁财(农)发〔2023〕141号 | 生成日期 | 2023-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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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农业农村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人民政府驻福建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精神,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21〕268号),经研究,现将2023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衔接资金)120000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自治区衔接资金分配,重点支持9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统筹考虑其他县发展。将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移民致富提升、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六特”产业发展等作为资金测算的重要因素,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二、此次自治区衔接资金分配,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为重要测算因素,今年全区共支持104个村,相关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另行通知。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工作相结合。
三、资金全部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由各县(市、区)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和到县资金规模统筹安排使用,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防止出现堆资金、垒大户问题。此次下达的自治区衔接资金为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如统筹整合使用,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74号)有关规定执行;如不统筹整合使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21〕26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区)要将产业发展作为支持重点,2023年自治区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不得低于到县资金总规模的50%。资金优先用于监测对象和脱贫户增收,重点支持葡萄酒、枸杞、牛奶、肉牛、滩羊、冷凉蔬菜“六特”产业和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
五、从2022年开始,自治区衔接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财办〔2022〕12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六、本次下达的资金项目名称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科目,使用资金时按照实际支出方向明确到项级科目。
附件:1.2023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表
2.2023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一
3.2023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2023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表.xls
2023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一+.xlsx
2023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二.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