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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454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640000011/2023-00154 文号 宁财(提案)复(2023)128号 生成日期 2023-09-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耿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在乡青年创业金融扶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效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按照《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人群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因此,在乡青年在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范围内。

二、为加大对初创青年(大学生)的支持力度,《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一次性发放,手续一次性办理,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对毕业5年内在我区创业的大学生,可提高到最高30万元......”,因此,在支持初创青年(大学生)创业方面,我们加大了扶持力度。

三、建议自治区团委将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资金需求的相关人员信息向自治区就业部门推荐,通过相关推荐审核程序后及时发放银行贷款,由自治区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免费提供担保,并享受财政贴息支持,有效减轻创业人员负担,帮助全区青年就业创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7月1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处,0951-501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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