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11/2026-00084 | 文号 | 宁财规发〔2026〕12号 | 生成日期 | 2026-06-26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社,各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春耕期间化肥供应与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5号),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社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2.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
3.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储备利息补助资金申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6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化肥淡季
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以下简称“化肥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春耕期间化肥供应与价格基本稳定,构建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化肥储备管理体系,根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5号)中有关氮磷及复合肥储备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化肥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的选定、监管核查、资金补助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化肥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筹管理自治区化肥储备。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负责自治区化肥储备具体管理工作,对承储企业化肥购进和储备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核查并提出核查处理意见、提出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拨付建议,并在上一年度化肥储备任务完成后,对化肥承储企业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化肥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化肥储备、投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化肥储备应当严格管理、权责分明,确保化肥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章 储备规模、时间及储备网点布局
第六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全区农作物种植面积、用肥需求情况提出自治区化肥储备总规模、品种和结构初步意见,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供销合作社确定自治区化肥储备总规模、品种与结构并实施。自治区化肥储备总规模、品种和结构应当统筹考虑全区化肥产需情况,重点调节全区春耕春播期间的化肥市场,并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对储备总量及结构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自治区化肥储备期限为6个月,储备时间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
第八条 选择承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化肥储备的合理布局、有利于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成本及费用的原则。储备库点应具备交通便利的条件,具体分布靠近粮食主产区和化肥主销区。
第三章 承储企业确定及任务下达
第九条 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合法有效的化肥生产或经营资格,具有落实储备任务所需的仓储设施、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条件等,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备落实储备任务所需经销网络,化肥生产企业有生产基地,化肥流通企业有经营实体;
(三)化肥生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能耗符合国家要求;化肥流通企业所采购化肥为上述化肥生产企业产品或符合国家商检标准的产品;
(四)未被列入失信惩戒措施清单;
(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供销合作社根据储备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及其具体储备任务,并及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认定和备案,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供销合作社联合下达储备任务,明确承储企业、储备品种和数量、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如承储责任期内承储企业被取消储备任务,相关储备任务可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供销合作社另行安排。
第四章 化肥储备及投放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化肥储备月报制度,并实行台账管理。承储企业在承储期间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台账格式和时间要求逐月上报台账数据,并编制《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格式见附件2)报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由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备案。特殊情况下,承储企业应按要求不定期报告化肥储备进销存情况。
第十四条 自治区化肥储备在年度储备期内由承储企业自行采购、轮换,承储企业储备的化肥数量应达到以下要求:年度储备期内的第三个月月末库存量不低于储备任务量的50%,第五个月和第六个月其中一个月末库存量不低于80%,另一个月末不低于100%。
第十五条 自治区化肥储备货物货权方应为承储企业,在仓库(库点)内单独存放,并涂刷、悬挂或者树立“自治区化肥储备库”标识牌;如与其他货物同库(点)应当分区(分垛)并挂牌管理。垛牌信息包含承储企业名称、储备性质、数量、品种、质量等信息。承储企业应规范落实储备任务,确保储备化肥品种、数量、质量、账务管理等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年度储备期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应急投放储备化肥时,承储企业应保障货源充足,及时供应。有关应急投放、补库、资金补助等事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供销合作社协商一致后按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 自治区化肥储备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向社会投放储备化肥,优先满足所在区域需要。
第五章 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自治区化肥储备任务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承储的平均货值单价、承储时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承储企业储备任务完成数量、储备时间等因素计算确定。
平均货值单价按照国家统计局年度储备时间内公布的各期《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平均价格和年度储备时间内供销合作总社监测的相关肥料平均批发价格,经再次平均后计算确定。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采用申请贴息当年首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
具体计算公式为:平均货值单价*储备任务完成数量*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储备天数/360天。
第十九条 储备期结束后,承储企业根据化肥淡储情况编报化肥淡储业务报告,并编制《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储备利息补助资金申报表》(格式见附件3),连同调入标的化肥的购(销)货票证、付(收)款票证等有关资料报送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由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对承储企业化肥储备任务完成数量、储备时间等进行审核,提出化肥储备任务完成情况核查处理意见及补助资金拨付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审核。
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审核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化肥储备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并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区分行立足职能定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承储企业落实化肥储备任务提供政策性信贷支持。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按商业原则向承储企业提供优惠、便捷的信贷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化肥储备建立动态监管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负责明确化肥储备监管核查要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具体负责化肥储备监管核查工作,在承储责任期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对全部储备库点进行监管核查,每年核查工作在化肥储备时间过半后开始。
第二十三条 根据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责令限期整改:
(一)承储企业生产或经营等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二)储备仓库(库点)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储备相关数据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其他影响储备任务落实但情节轻微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根据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不予拨付当年度相关任务补助资金:
(一)不按要求入储、存放储备化肥的;
(二)不按要求投放储备化肥的;
(三)储备任务账证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四)将储备任务贷款资金挪作他用的;
(五)年度储备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
(六)承储责任期内连续两年被责令限期整改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储备任务落实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根据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供销合作社取消其相关储备任务,不予拨付当年度相关任务补助资金:
(一)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储备任务的;
(三)不按要求进行动用、应急投放的;
(四)拒不服从化肥储备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限期整改工作的;
(六)承储责任期内连续两年出现第二十四条中前五类情形的;
(七)其他影响储备任务落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21日。此前已下达仍需继续执行的自治区化肥储备任务仍按原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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