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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026-00247 文号 宁财规发﹝2026﹞7号 生成日期 2026-03-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教科文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本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宁夏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2026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专项”)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28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产专项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推动我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文产专项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共同管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报送年度预算编制文件,组织遴选、评审、公示工作,拟定预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分配流程

第四条文产专项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主要支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的其他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原则上应当符合规模体量大、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强、社会影响广四方面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支持项目,一般情况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补助,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对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文化产业项目,视情况可适当提高补助额度和次数。支持方向如下

1.产业链优化升级;

2.数字化新业态培育

3.中华文化重要元素传承和开发;

4.精品内容创作传播;

5.知识资源集成和智能交互;

6.文化消费新场景打造;

7.文化产业集聚区建设;

8.文化发展空间布局;

9.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

10.对外文化交流推广;

11.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重点项目。

第五条文产专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预算申报、分配及下达:

(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印发年度文产专项预算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要求。

(二)各市县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按程序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报送文产专项预算申报文件。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直接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申报文产专项预算。

(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遴选、评审、公示等工作,提出预算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四)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提出的预算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建议方案,综合考虑年度文产专项预算规模和预算管理要求,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同步下达。

(五)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预算资金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分解下达。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要求,实行跟踪问效,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达的预算组织执行,切实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做好预算执行监控。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规范文产专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文产专项。

文产专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纳入清理范围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主题公园、仿古镇街等限制开发类或规范管理类项目或假借文旅名义的楼堂馆所、房地产、商业综合体、特色小镇等项目,不得用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安排文产专项时,应同其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核对,避免产生交叉重复。

文产专项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计划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报告,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收回建议,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收回相关资金。

文产专项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文产专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涵盖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

第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充分发挥绩效目标的引导约束作用。按规定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开展文产专项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将绩效自评结果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绩效评价过程的管理,客观公正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督促整改,并将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因素和调整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根据文产专项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工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第三方对文产专项使用效益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本地区文产专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规范使用文产专项。

第十文产专项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文产专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 相关工作人员在文产专项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过规定范围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十八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27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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