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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用水奖补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6-00025 文号 宁财规发﹝2026﹞4号 生成日期 2026-0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农业农村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四水四定”重点任务(2024-2027)><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四水四定”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办发〔2024〕1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县(市、区)健全完善并有效落实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充分释放农业节水潜力,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四水四定”示范区建设,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用水奖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用水奖补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6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用水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四水四定”重点任务(2024-2027)><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四水四定”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办发〔2024〕1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县(市、区)健全完善并有效落实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充分释放农业节水潜力,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四水四定”示范区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县(市、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促进改革、价补相适、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总体上不增加农民种粮负担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并多渠道筹集资金予以有效落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管水组织,主要指承担农业用水管理和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农民用水合作社、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等基层用水管理组织和特许经营主体、灌区管理单位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自治区发布实施的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标准。

第六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工作由县(市、区)水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地级市要加强统筹协调工作。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七条  精准补贴,是指对骨干工程以下(含沿黄小型扬水工程及机井)用水主体或管水组织定额内农业用水水费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第八条  精准补贴对象为定额内用水的用水主体或管水组织。农业水价达到工程运行维护成本的,对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进行补贴,重点补贴种粮农民水费;农业水价未达到工程运行维护成本的,对管水组织进行补贴,主要用于量测水设施改造、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等。

第九条  对于以下情形,不予补贴:

(一)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的;

(二)农业灌溉用水超出年度下达用水计划的;

(三)用水台账不健全,工程管护不到位的;

(四)未足额缴纳年度农业用水水费的;

(五)其他不宜补贴的情形。

第十条  精准补贴标准由县(市、区)依据当地水价调整幅度、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农民承受能力、财力状况等自行确定。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一条  节水奖励,是指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对管理规范、组织有序、服务到位,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按照定额内节约的水量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节水奖励对象主要为农民用水户和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第十三条  对于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一)农业灌溉用水超出定额的;

(二)未足额缴纳年度农业用水水费的;

(三)未发生实际灌溉的;

(四)因未按灌水周期及时灌溉、种植面积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用水量下降的;

(五)其他不宜奖励的情形。

第十四条  节水奖励标准由县(市、区)根据定额内的节水量、财力状况等自行确定,并统筹考虑水权交易、水权收储等因素。

第四章  奖补资金筹集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统筹水资源税、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和自治区水利项目中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部分的资金等对县(市、区)开展农业用水奖补给予支持,对推进农业用水奖补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六条  县(市、区)应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落实落地。鼓励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水务部门制定本地区农业用水奖补实施细则,明确补贴和奖励标准,细化实施程序,实化奖补对象,规范和加强农业用水奖补管理。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津补贴,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城市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与奖补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奖补资金申请主体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资金台账,积极配合审计、财政、水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商同级财政部门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顺利实现,强化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和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动态作出相应调整。

相关图解: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用水奖补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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