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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党委金融办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6-00018 文号 宁财规发〔2026〕6号 生成日期 2026-0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金融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银川市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银川辖区各监管支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25﹞17号),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

2026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有效预防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进一步规范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25﹞1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转贷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出资设立,以先资金后项目的形式,用于向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转贷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领导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转贷资金的拨付工作,督促资金管理平台加强转贷资金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高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国防科技、生产性服务业等工业类型企业便捷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统筹协调转贷资金业务有关事项。

第六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类型企业便捷申请、使用转贷资金,做好转贷资金业务普及宣传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指导商贸流通企业便捷申请、使用转贷资金,做好转贷资金业务普及宣传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党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转贷业务,最大限度扩大转贷资金合作银行覆盖面。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委托宁夏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转贷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负责转贷资金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条  资金管理平台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转贷资金,孳生的利息归属转贷资金,除可用于支付审计、税费、律师咨询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账户内资金。

第十一条  银行应完善内部操作规程,对有需求的企业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合作银行、资金管理平台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资金管理工作。合作银行与资金管理平台就开展企业转贷业务的收费标准、业务办理流程等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资金管理平台建立和完善内部转贷业务审核流程,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十三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转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须有合作银行同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续贷且出具书面意见后,才能使用转贷资金。单笔转贷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95%以内(即企业自筹不低于5%),但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四条  为充分提高转贷资金的运转效率,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个自然日以内,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5个自然日。转贷资金采用差别化方式向企业收取资金使用费,从资金转入银行开始计算,使用时间1-10个自然日按每天0.1‰收取资金使用费;超过10个自然日的,从第11个自然日开始按每天0.2‰收取资金使用费。若15个自然日内还不能完成续贷相关手续,贷款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转贷资金无条件退回资金管理平台的转贷资金账户,不收取任何费用。以上收费不满1个自然日的按1个自然日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款:

(一)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欠贷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所申请的转贷业务,应是正常类或关注类贷款。

(三)贷款所在银行须是与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六条  申请转贷业务办理流程:

(一)申请。企业登录“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提交申请,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和商务厅审核后,下载打印《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提交银行。

(二)审核。贷款银行对企业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企业申请转贷资金的,在《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上签署贷款银行意见,并签字盖章后送资金管理平台,由资金管理平台对申请表进行复核。

(三)支付。资金管理平台审核确认后,在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从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贷款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注明借款企业名称,会计上作应收款处理。

(四)收回。贷款银行收到转贷资金后,应于当天办理企业贷款偿还业务,并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发放贷款。

(五)归档。转贷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平台每年应向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报送转贷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平台可提取转贷资金收益的50%用于补贴工作经费,剩余收益归属转贷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保证责任,如有虚报、瞒报等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联合对转贷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转贷资金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9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金融办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将<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施行期进行延期的通知》(宁工信创融发〔2024〕27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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