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11/2026-00008 | 文号 | 宁财规发〔2026〕2号 | 生成日期 | 2026-01-15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教科文处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自治区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6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非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宁政办发〔2021〕5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遗资金包括中央下达我区的非遗资金和自治区财政为支持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而设立的自治区非遗资金。非遗资金年度预算根据中央非遗资金预算额度和自治区非遗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自治区财力情况核定。
按照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精神,市县财政应当落实支出责任,做好市县级非遗资金的保障工作。
第三条 非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非遗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非遗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对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批复下达预算指标。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区非遗数据的测算和统计,牵头申报中央非遗资金。提出自治区非遗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建议方案。开展全区非遗项目的储备、申报、评审,提出非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非遗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 非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非遗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非遗资金分为中央非遗资金和自治区非遗资金,按照支出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中央非遗资金用于国家级非遗保护补助费。自治区非遗资金用于全区非遗工作组织管理费、自治区级非遗保护补助费。
第七条 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调查研究、规划编制、宣传出版、咨询评审、交流培训、数据库建设、项目库管理等。
第八条 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开展保护传承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用于补助代表性项目相关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
(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
(三)国家和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和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
(四)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补助费,用于补助开展研培计划所发生的研修、培训等支出。
(五)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补助费,用于补助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实施系统记录的支出。
(六)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非遗保护支出。
第九条 非遗资金不得用于与非遗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个人专著的出版,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非遗资金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条 中央非遗资金用于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补助、记录项目补助、研培计划补助等,按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与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非遗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于每年6月前印发下一年度非遗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方向、申报要求等。各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报非遗项目,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报。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公示结果,按照自治区本级预算编制要求,及时将下一年度自治区非遗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的自治区非遗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根据财力情况将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分配至市县的资金预算提前下达至各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每两年开展1次评估,评估合格的传承人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传承人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测算标准为每个20万元,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安排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同一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5年内只安排一次。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全区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非遗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对照非遗资金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开展非遗资金绩效自评,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文化和旅游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项目验收,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完毕的项目验收结果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十八条 非遗资金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支出范围和项目内容安排和使用资金。项目预算执行中,涉及预算调整调剂、结余结转的,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非遗资金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相关单位和组织参与非遗保护。
第二十条 项目相关培训支出严格按照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使用非遗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使用非遗资金开展的活动,形成的项目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数据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补助项目”或“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补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非遗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相关单位、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附件下载: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