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11/2026-00006 | 文号 | 宁财规发〔2026〕3号 | 生成日期 | 2026-01-06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经济建设处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加强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促进我区服务业转型升级,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自治区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实行“聚焦重点、自愿申报、绩效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的监管工作,以资金管理为主:
(一)及时组织修订完善相关资金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年度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
(三)督导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
(一)制定完善引导资金项目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初步建议和资金分配方案;
(三)根据全区服务业发展年度重点工作,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组织项目(企业)申报审核;
(四)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
(五)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及结果应用。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培育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壮大优质经营主体,引导服务业企业规模升级,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推进服务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群化发展。
第六条引导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
第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一)生活性服务业提质升级、生产性服务业提标扩容、新兴服务业培育壮大等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主导产业发展等项目;
(三)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发展及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补短板等项目;
(四)服务业领域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培育等;
(五)服务业经营主体专业化发展(主辅分离)、入规上限、上规模经营等;
(六)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
(七)服务业重大课题研究、项目评审及其绩效评价,服务业有关工作培训;
(八)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组织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申报引导资金的经营主体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九条 引导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服务业发展需求明确引导资金具体使用方向、支持方式和申报范围等,编制申报指南,印发年度专项申报通知。
(二)单位和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资金申请单位(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引导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审核工作,并对资金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的引导资金项目(企业)开展汇总审核、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评审)等工作,按程序提出资金拟分配计划。将拟安排项目(企业)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完成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四)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供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引导资金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
第四章 绩效评价及监管
第十条引导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指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组织管理等制度,不断改进引导资金使用机制。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下达拨付、项目审核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企业),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企业)不得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引导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期间,若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要求,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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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