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11/2025-00161 | 文号 | 宁财规发﹝2025﹞12号 | 生成日期 | 2025-12-26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58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
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5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林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
第三条林改资金由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自治区林草局提供资金测算基础数据,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林草部门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市县林草、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中央林改资金支出方向为:
(一)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退耕还林还草。
(二)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防灾减灾、林草湿荒综合监测,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草科技推广等。
第六条 自治区林改资金支出方向为:
(一)退耕还林还草支出,即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巩固上一轮退耕还林成果。
(二)重点绿化工程管护支出,用于自治区直属管理的林业工程设施维护、林木管护、补植、防灾减灾等。
(三)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支出、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减灾、林长制综合管理、草原监管、林草湿荒综合监测,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草科技推广,智慧林草平台运维、林业改革发展论证等。
(四)林业优势特色产业支出,用于枸杞产业及其他特色经济林发展等。
(五)林下经济产业发展支出,用于扶持林下种养基地建设、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品牌培育等。
(六)林业贷款贴息支出,用于对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农户从事生态林、经济林、枸杞产业、林下经济等产生的合法贷款予以贴息。
(七)中央、自治区明确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林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无关的支出。同时,中央林改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八条 林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根据财力状况、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项目储备等情况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
第九条 中央林改资金通过因素法分配。
(一)国土绿化支出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每亩补1200元,第一、三、五年分别为500元、300元、40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每亩补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每亩补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
(二)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结合有害生物防治、草种繁育、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任务面积、林木良种苗木培育、森林草原防火需求、林草湿荒综合监测数量等工作任务予以分配。
第十条 自治区林改资金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
(一)退耕还林还草补助通过因素法分配。巩固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成果每亩补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每亩补300元,第一、五年分别为200元、100元。
(二)自治区直属管理的重点绿化工程管护补助根据工作任务、管护面积、设施状况及行业标准等因素测算分配。
(三)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根据资源状况、工作任务等因素分配。
(四)林业优势特色产业支出按照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枸杞产业发展补助执行现有政策,其他特色经济林发展补助按照示范基地规模、工作任务等因素分配。
(五)林下经济产业发展支出按照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执行现有政策。
(六)林业贷款贴息支出按贷款额和贴息率等因素分配。对贴息年度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年贴息率不超过3%。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完成后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程序统筹用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其他支出方向。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各级林草、财政部门应及时完整规范做好资金项目储备,各市县林草、财政部门负责本地项目的筛选、初审、申报,自治区林草局会同财政厅负责项目审核、上报、入库。
第十三条接到中央资金后,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草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国家部委备案,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第十四条 自治区林草局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预算后及时提出当年自治区林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项目或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完善,财政厅及时审核下达资金及绩效目标表。
第十五条各市县财政、林草部门应及时将资金和区域绩效目标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各市县林草、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区林草局、财政厅报送本地下年度任务计划、资金需求量、绩效目标申报表等。
第十八条 自治区林草局、财政厅于每年2月15日前,结合有关规划、项目入库情况等,根据上年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拟定中央林改资金年度重点任务,设定区域绩效目标,报国家部委。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林草部门按有关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草部门是实施主体,重点监控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预算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市县财政、林草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报财政厅和自治区林草局,两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向国家部委报送。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与翌年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林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各级财政、林草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地在使用管理林改资金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补助政策。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造林等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林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6日,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草局负责解释。《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1〕1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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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