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11/2025-00160 | 文号 | 宁财规发﹝2025﹞11号 | 生成日期 | 2025-12-26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金融处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稳步扩大全区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存(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办法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本办法所称月末贷款余额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
本办法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二章 奖补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奖补支持:
(一)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奖补标准为不超过农村金融机构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的1%,每个农村金融机构每年享受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7:3比例分担,资金来源为统筹中央财政下达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和自治区本级合理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七条 奖补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按年向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申请奖补资金。
第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计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农村商业银行在各市、县(区)的分支机构,以市、县(区)分支机构为单位申请。
第十条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报送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奖补资金正式申请文件、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详情表(附件1)、农村金融机构每月末存贷款余额等相关信息表(附件2)、农村金融机构每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明细表(附件3)。
(二)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农村金融机构的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后,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报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时一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审核结果。
(三)自治区财政厅对奖补资金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在报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时一并向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宁夏监管局报送审核结果。
(四)根据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宁夏监管局审核结果,自治区财政厅统筹中央下达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时向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
(五)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奖补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支付给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余额等情况。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奖补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补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奖补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补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不定期对奖补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补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奖补资格、追回以往年度已拨奖补资金、通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农村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暂不出具奖补资金审核意见,或取消其获得奖补的资格。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或者挪用奖补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可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