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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5-00159 文号 宁财规发﹝2025﹞10号 生成日期 2025-12-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5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

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59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以下简称“林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第三条林保资金由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自治区林草局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林草部门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市县林草、财政部门应当对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资金使用

中央林保资金支出方向为:

(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

(二)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等。

(三)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用于森林保护修复、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其中,森林保护修复补助用于国有林保护修复、转型发展和民生保障,优先确保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用于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公共管护。

(四)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林草湿、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的劳务报酬。

自治区林保资金支出方向:

(一)国家公园创建支出,用于贺兰山、六盘山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本底资源调查、监测监管、宣传科普、评估论证等国家公园创建工作。

(二)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支出,用于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修复、自治区重要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湿地植被恢复、生态补水、岸线维护、水系连通、防灾减灾等)、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教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等。

(三)自然保护区保护与管理支出,用于生态系统保护和运行管理、管护站点和巡护道路维护等。

(四)地方公益林管护支出,用于地方公益林管护、浇水、补植、设施维护等;自治区级项目验收、资金稽查、培训等。

(五)中央、自治区明确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林保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无关的支出。中央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八条林保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根据财力状况、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项目储备等情况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

第九条中央林保资金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

(一)国家公园支出,根据国家部委下达的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予以分配。

(二)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根据国家部委下达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资金规模、绩效目标及相关工作需要等予以分配。

(三)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根据国家部委下达的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其中,国有林保护修复补助按照国有林管护面积(60%)、保护修复和转型发展(30%)、生态贡献(5%)、绩效评价(5%)等因素测算分配调节,保护修复和转型发展部分由自治区林草局根据各县(区)和有关单位年度申报核定入库的项目任务测算,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按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相关人员数量和缴费补助基数及缴费比例测算分配;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按照非国有林管护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分配。

(四)生态护林员支出,按照国家部委下达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予以分配。

第十条 自治区林保资金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

(一)国家公园创建支出,根据工作任务、资源面积等因素测算。

(二)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支出,根据自然保护区、湿地等资源面积、工作任务、野生动植物保护情况等测算。

(三)地方公益林管护支出,按照管护面积、管护成效、工作任务等因素测算。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完成后形成的结余资金,可按程序统筹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其他支出方向。

第四章资金下达

十二各级林草、财政部门应及时完整规范做好资金项目储备,各市县林草、财政部门负责本地项目的筛选、初审、申报,自治区林草局会同财政厅负责项目审核、上报、入库。

第十三条 接到中央林保资金后,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草局在30内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国家部委备案,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第十四条自治区林草局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预算后及时提出当年自治区林保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项目或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完善,财政厅及时审核下达资金及绩效目标表。

十五各市县财政、林草部门应及时将资金和区域绩效目标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

第五章绩效管理

十六严格落实“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十七各市县林草、财政部门于每年630前,向自治区林草局、财政厅报送本地下年度任务计划、资金需求量、绩效目标申报表等。

第十八条 自治区林草局、财政厅于每年215前,结合有关规划、项目入库情况等,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拟定中央林保资金年度重点任务,设定区域绩效目标,报送国家部委。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林草部门按有关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草部门是实施主体,重点监控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二十预算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市县财政、林草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31前,将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报财政厅和自治区林草局,两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向国家部委报送。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与翌年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算执行和监督

林保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各级财政、林草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盘活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林保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四本办法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草局负责解释。《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1〕14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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