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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规范化住宅小区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5-00139 文号 宁财规发﹝2025﹞9号 生成日期 2025-1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经济建设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武口区、惠农区、原州区综合执法局:

为了规范自治区财政物业服务规范化住宅小区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规范化住宅小区优质项目评定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发〔2025〕9号)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制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规范化住宅小区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规范化住宅小区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规范化住宅小区

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物业服务住宅小区规范化建设,提升全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整体水平,规范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规范化住宅小区优质项目评定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规范化住宅小区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物业服务规范化住宅小区建设的以奖代补资金。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等有关决策部署,确定奖补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奖补资金遵循“以奖代补、激励引导、分级负责、全程监管”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高效。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安排奖补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的分配建议,审核下达奖补资金预算;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预算指标下达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申报本地区优质项目。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区物业服务规范化住宅小区优质项目评定办法;组织各地市申报本地区优质项目,并做好指导监督、按规评审、绩效管理等工作。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指导监督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工作,制定奖补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提供本地区奖补资金申报材料,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申报优质项目,按要求做好奖补资金兑付、使用、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奖补资金按照全区物业服务规范化住宅小区建设的“规范物业经营行为、加强物业党建联建、提高共建共治能力、拓宽便民生活服务、强化小区管理、推广智慧场景应用”六项重点任务,对评定为自治区物业服务规范化住宅小区优质项目予以奖补。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用途:

(一)用于或弥补建设工作中,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等硬件方面投入。

(二)用于或弥补建设工作中,对开展“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模式涉及的公益性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投入。

(三)用于或弥补建设工作中,提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涉及的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智能安防系统、高空坠物监控、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动态感应监测监控装置等有关智慧场景建设方面投入。

(四)经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规范化住宅小区建设涉及其他配套建设方面投入。

奖补资金用于或弥补前期投入形成的住宅小区公用服务设施、设备,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各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七条  奖补资金除用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用途外,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和偿还债务,以及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使用本奖补资金。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全区物业服务规范化住宅小区建设工作要求,牵头组织所辖县(市、区)全面开展建设行动,并对属地物业服务规范化住宅小区建设成效进行评价,按照优中选优原则,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本市优质项目。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依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优质项目评定办法对各地市上报本市优质项目进行复核评定并依规进行奖补。根据自治区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奖补项目数量,奖补资金分为三个等次,分别为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补标准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保持稳定不变。

第九条  奖补资金申报

(一)申报程序

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建设行动方案和工作实际下发申报通知,组织各地申报。

2.各地市牵头组织所辖县(市、区)根据通知编制申报材料,经各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按时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提供材料

1.物业服务规范化住宅小区优质项目申报表。

2.物业服务规范化住宅小区优质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建设工作实施前后情况对比、目标任务、工作进展、资金投入、保障措施等)。

3.物业服务规范化住宅小区优质项目年度建设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工作开展、目标任务完成、资金投入、建设成效、经验做法等)。

4.能够印证物业服务规范化住宅小区优质项目建设情况的相关资料、图片、影像、票据等。

第十条  奖补资金审核下达

(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优质项目评定办法,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专家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实地核查等相结合方式进行复核评定,根据综合评价成绩拟定各优质项目的不同等次,结合当年预算规模拟定初步分配建议。

(二)自治区财政厅对初步分配建议审核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审核结果形成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厅门户网站公示5天且无异议后,将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提交财政厅。

(三)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将奖补资金下达拨付至各市县。

(四)各市、县依据指标文件中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至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加强奖补资金管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物业服务企业是资金使用主体,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支出范围,在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合法合规使用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支持项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奖补资金结余结转,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有关情况及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奖补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绩效评价,对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期满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规范化住宅小区建设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作出调整。

相关图解:《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规范化住宅小区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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