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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索引号 640000011/2025-00138 文号 宁财规发﹝2025﹞8号 生成日期 2025-10-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教科文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民办教育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发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发展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民办教育资金”),是由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民办教育资金管理遵循“党建引领、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民办教育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预算安排情况,确定资金规模,编制年度预算;对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按规定批复和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会监督,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提供资金测算基础数据,细化预算编制,并对审核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做好信息公开。

第五条 民办教育资金的扶持对象为我区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含民办幼儿园),支持开展校外培训治理工作。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全区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现阶段重点支持方向:

(一)项目建设。用于民办学校购置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配置图书资料,实验室、实训基地、教育信息化建设、教育教学科研、校外培训治理、校园安全和维修改造等。

(二)以奖代补。用于支持民办中小学党建发展,开展师资培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办学水平;落实中央“双减”政策,加强校外培训行政执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三)绩效评估。用于组织开展对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评估、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民办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和列支人员经费等,不得从民办教育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不得与自治区财政其他分配因素存在交叉的项目资金重复使用。

第八条  民办教育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分配。自治区根据各市县(区)民办学校数、在校学生人数;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与办学质量、校外培训治理实际;上年度项目管理及绩效评价情况、社会效益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地区教育发展差异、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保缴费情况予以核定,结合民办学校年鉴采取以奖代补进行安排。

第九条  申请民办教育资金的民办学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式设立,办学相关证照齐全;

(二)具有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办学历史,发展潜力良好;

(三)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质量较高,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四)办学条件较好,财务管理规范,产权明晰;

(五)申请资金年度以前三年内没有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以前三年内未受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六)推进“双减”工作持续有力、成效明显。

第十条  使用民办教育资金的民办学校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校举办者投入情况、学校收费情况、学校法人财产权落实及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标情况;

(二)学校教育教学及财务管理等综合管理情况,上年度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项目绩效情况;

(三)学校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学校为教师社保缴费情况及证明材料;

(五)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民办学校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本市、县(区)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民办教育资金使用情况,本市、县(区)财政投入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主要管理措施,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本市、县(区)民办教育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目标任务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本市、县(区)统筹安排用于推动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校外培训治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

(四)对本市、县(区)辖区内民办学校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材料的审核意见。

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所提供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上报的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下达自治区民办教育资金。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民办学校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根据资金支持方向和开支范围,结合办学发展需要,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并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督促辖区内民办学校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并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或者学校清算时,应当将资金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投入入账。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度和绩效报告制度,实现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相结合。

获得民办教育资金支持的民办学校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民办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经查实有违规办学行为或不按规定用途和规定程序使用民办教育资金的民办学校,财政、教育部门可扣减拨款、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收回民办教育资金。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教育资金不予支持,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一)申请报告和申报内容不真实,套取、骗取民办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虚列项目开支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民办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

(六)受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民办学校有前款所列情形,或者其他财政、会计、财务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财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相关图解:《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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