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11/2025-00128 | 文号 | 宁财规发﹝2025﹞5号 | 生成日期 | 2025-10-21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全力支持打好“三北”工程黄河“几字弯”攻坚战,规范“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45号)、《关于财政支持“三北”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宁财(资环)发〔2025〕273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9月24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三北”工程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45号)、《关于财政支持“三北”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宁财(资环)发〔2025〕273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北”工程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治区黄河“几字弯”攻坚战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补助资金”)。
第三条“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由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等。
自治区林草局负责指导、推动“三北”工程黄河“几字弯”攻坚战项目建设相关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自治区林草局及各项目单位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林草部门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市县林草、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共同支出方向为:
(一)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支出,用于退化林修复、退化草原修复、中幼林抚育、湿地保护修复等。
(二)巩固防沙治沙成果支出,用于新治理沙化土地(人工造林)管护、浇水、补植等。可统筹用于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后期管护相关支出。
(三)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支出,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依法实施封禁保护。
(四)“两化”示范支出,用于对推动“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引导社会资本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开展防沙治沙成效显著的市县给予奖补,统筹用于开展防沙治沙相关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补助资金其他支出方向:
(一)林草重点项目支出,用于纳入“三北”工程六期规划的生态保护修复、林草支撑体系等重点项目的自治区分担部分。
(二)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用于除了新治理沙化土地以外的400毫米以下降雨量地区、自然保护区人工造林(乔木林)的浇水节灌、补植补造、防火、小型设施维护、巡护管护等。
(三)森林质量提升支出,用于重点区域营造林、中幼林抚育、退化草原修复、退化湿地修复、林木管护等。
(四)技术攻关、示范应用、规划评估等。
(五)科学绿化示范省区项目支出,重点用于退化森林草原修复、重点防护林网建设、特色经济林提质增效、村庄绿化、科学绿化示范点建设等。
(六)荒漠化防治国际合作支出,用于荒漠化防治国际培训交流、项目实施、示范推广、成果宣传等。
(七)中央、自治区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重要工作。
第七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无关的支出。同时,中央补助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八条 中央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根据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项目储备等情况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
(一)通过因素法分配的中央补助资金。
1.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支出,根据国家部委核定的入库项目支出需求,予以最高80%的财政补助。
2.巩固防沙治沙成果支出,根据国家部委下达的资金支出规模及审定的沙化土地新造林管护面积等测算分配,每年每亩补助200元,连补三年。
3.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支出,根据国家部委下达的资金支出规模及审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面积等测算分配。
(二)“两化”示范支出通过项目法分配,按照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
第九条 自治区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一)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生态保护修复及其支撑体系等重点项目支出,自治区按照不低于国家部委核定项目地方支出需求的50%分担。
(二)森林资源管护支出,按照管护面积、重点任务、管护成效、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测算分配。
(三)森林质量提升支出,按照不低于自治区林草局核定的项目支出需求的80%分担。
(四)科学绿化示范省区项目支出,按照年度任务、年度预算规模等测算分配。
(五)技术攻关、示范应用、规划评估、林草湿荒普查等,根据工作任务量、资源底数等因素测算分配。
(六)荒漠化防治国际合作支出,按照国际培训交流、项目实施方案、示范推广、成果宣传等任务测算分配。
(七)自治区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支出,按照不低于自治区林草局审定的项目支出需求的80%分担。自治区本级实施的项目予以全额保障。
第四章资金下达
第十条各级林草、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项目储备。各市县林草、财政部门负责本地项目的申报,自治区林草局会同财政厅负责项目审核、汇总、上报、入库等。
第十一条接到中央补助资金后,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草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国家部委备案,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第十二条 自治区林草局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预算后及时提出当年自治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项目或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完善,财政厅及时审核下达资金及绩效目标表。
第十三条各市县财政、林草部门应当及时将资金和区域绩效目标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
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严格落实“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各市县林草、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区林草局、财政厅报送本地下一年度任务计划、资金需求量、绩效目标申报表等。
第十六条自治区林草局、财政厅于每年2月15日前,结合有关规划、项目入库情况和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拟定中央补助资金年度重点任务,设定区域绩效目标,报送国家部委。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林草部门按有关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草部门是实施主体,重点监控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预算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市县财政、林草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报财政厅和自治区林草局,两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向国家部委报送。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与翌年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条 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各级财政、林草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6日。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草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