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索引号 | 640000011/2025-00036 | 文号 | 宁财规发〔2025〕2号 | 生成日期 | 2025-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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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教科文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区域有影响力科技创新高地 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24〕1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
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创新,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区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聚焦重点、统筹兼顾、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优先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创新平台。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资金预算,会同科技厅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等。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项目立项、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督促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会同财政厅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重大科技任务。紧密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和部区会商议题,中央科技委员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党委科技委员会部署的重大科技任务,重点给予支持。支持额度根据重大科技任务年度经费需求统筹安排。
(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围绕打造区域有影响力科技创新高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洼地、高水平建设全国东西部科技合作引领区,支持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支持重大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支持额度500万元以内;围绕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支持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文献数据、科研仪器等重要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额度200万元以内。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聚焦完善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培育壮大战略科技力量,支持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疗中心、“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基地)和自治区实验室建设,支持额度1000万元以内;支持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基础学科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飞地”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支持额度500万元以内。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针对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技术需求,支持重大重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支持额度500万元以内。
(五)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结合自治区高质量发展需求,支持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培育优秀科研人才。支持额度30万元以内。
企业牵头实施的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其投入总额(不包括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30%。
第六条 引导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立项,同时符合自治区科技项目有关限项规定。自治区科技厅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不得与自治区同类科技项目重复立项。
引导资金主要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支持方式,并根据年度实际需要调整优化。
第七条 对拟立项项目,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科技厅下达立项通知。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重大科技任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三类项目,一般采取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支持,立项后一次性全额拨付资金。
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两类项目,可采取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对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的,立项后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里程碑”考核指标实现情况,分批次拨付资金;对采取后补助、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立项后一次性全额拨付资金。
第九条 对直接补助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与自治区科技厅在资金下达后30日内签订项目任务书;对后补助类、以奖代补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填报绩效目标表。项目任务书和绩效目标表是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接到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30日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自治区科技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确保资金及时下达。市、县(区)收到自治区财政下达的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项目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随年度资金分配总体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参照自治区相应类别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执行期满后,直接补助类项目参照自治区相应类别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后补助和以奖代补类项目不再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的工作、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编制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核评估后,确认并收回结余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自筹资金均属于重大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客观原因必须调整,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实施期满前6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应当及时按预算向项目合作单位核拨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资金使用和管理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三)违反规定转拨资金;
(四)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十)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公开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检查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应强化事前绩效评估,并配合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项目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并于次年1月31日前,会同财政厅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和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资金使用单位、个人,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14日。《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如有调整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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