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4-00199 | 文号 | 宁财规发﹝2024﹞6号 | 生成日期 | 2024-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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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教科文处 |
有效性 | 有效 |
相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202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项目”)资金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社科办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批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五条 项目资金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分预算制和包干制,必须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自治区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任务确定。
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章 预算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核。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第十条 项目经费一般不得转拨其它单位。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书面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责任单位和合作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内部管理办法,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实际贡献挂钩,不得在间接费用外以任何名义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基础比例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1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10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30万元的部分为20%。
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可依据结项等级调整,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1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60%;超过10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50%;超过3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1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50%;超过10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40%;超过3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30%。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调剂的,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
(一)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
(二)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调剂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批或备案。
(一)设备费、外拨资金需调剂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批。
(二)业务费、劳务费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安排,报项目责任单位备案。
(三)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
第四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研究相关支出的基础上,可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支出的间接费用,经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后合理确定。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包干制管理规定,报自治区社科办备案。
第五章 执行与监管
第十八条 自治区社科办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确定资助额度,在《计划任务书》获批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于60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责任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留制度。预留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因科研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首次鉴定费用由自治区社科办另行支付。首次鉴定未通过需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用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自治区社科办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相关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第四十四条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社科项目各类型,含教育学、艺术学单列学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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