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科技金融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4-00009 | 文号 | 宁财规发﹝2023﹞18号 | 生成日期 | 2024-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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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教科文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科技金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创新实施“宁财融”工程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宁党办〔2023〕37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宁夏科技金融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科技金融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科技金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创新实施“宁财融”工程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宁党办〔2023〕3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科技金融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在自治区本级财政年度一般公共预算科技项目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自治区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财政资金。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聚焦重点、科学规范、突出绩效”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科技创新发展方向延伸。
第三条 支持对象为依法依规筛选确定的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承担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和科技金融合作机构等。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管理。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一)及时制定完善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和资金分配方案;
(三)下达项目计划;
(四)开展资金使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五)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相关信息。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监管工作:
(一)及时组织修订完善相关资金管理制度;
(二)依申请审核确定预算控制数,下达项目资金;
(三)组织督导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 支持方式包括科创贷利息补助、担保费用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费用补助、科技保险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
自治区科技厅开展科技金融相关项目评审、绩效评价、融资对接等项目管理费用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科创贷利息补助。
对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活动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贴息,
单户企业年贴息上限50万元;对研发投入大、成长速度快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贴息上限可提高至1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活动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年贴息上限100万元。
对企业以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年贴息上限100万元。
企业已获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贷款,不得重复安排享受科技金融贷款利息补助。
第七条 科技担保费用补助。对企业引入担保机构为科创贷提供融资担保发生的担保费用给予的补助,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的80%确定,单户企业每年补助上限50万元。同一笔贷款不得同时享受担保费补助和利息补助。
第八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费用补助。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评估费补助,评估费补助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90%确定,单户企业每年补助上限50万元。
第九条 科技保险补助。对投保科技保险险种的企业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依据自治区科技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风险补偿。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的科技贷款或科技担保业务损贷金额按照约定的风险承担比例给予补偿,具体标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同时,健全完善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统计监测体系,加强数据统计和信息收集并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绩效问题整改和绩效报告机制,实现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相结合。
第十三条 使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不得偿还科技金融项目范畴以外的债务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结余结转项目资金按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等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配合绩效评价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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