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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3-00167 文号 宁财规发﹝2023﹞13号 生成日期 2023-10-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经济建设处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商务厅、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

为规范宁夏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更好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宁夏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十四五”各项战略部署,加快畅通国际国内双循环的战略通道,全力建设大西北旅游目的地、中转站和国际旅游目的地,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开放新高地,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更高质量发展,结合宁夏发展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2014〕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宁夏航空运输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自治区和行业规划。

(二)重点支持基地公司、航空枢纽建设。

(三)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由属地政府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机场运输生产发展相关资金安排。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在宁夏区域内运输机场投入的新增过夜运力。

(二)新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国际客、货运航线,包括以区域内运输机场为始发点或经停点,直飞或经停国际(地区)新开航点的客、货运航线航班。

(三)新开国内航点的客、货运航线,包括以区域内运输机场为始发点或经停点,直飞新开航点的客、货运航线航班。

(四)加密国内航点的客、货运航线,包括以区域内运输机场为始发点或经停点,直飞国内省会、计划单列市、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黄河几字弯以及满足自治区发展战略的重要旅游城市、商贸城市的航班。

(五)对航空运输企业在银川机场旅客吞吐量较上年度的增量部分,予以客流增量奖励。客流增量补贴与以上条款所涉及的航线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六)支线机场由机场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安排资金,自治区财政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七)为切实发挥银川河东国际机场综合交通枢纽辐射作用,促进我区融入国内经济大循环,增强经济发展承载力,可对机场推动区域枢纽建设、发展陆空多式联运、完善中转集散体系等,按照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1.5%予以补贴。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五条 补贴标准及条件

(一)新增驻场运力。

须连续运营满1个顺延年(含)以上。补贴标准根据飞机座级由低到高递增,100座级(含)以下机型,每架补贴200万元/年;100-200座级(含)机型,每架补贴600万元/年;200座级以上机型,每架补贴800万元/年。新增驻场运力在一个顺延年内,驻场运营时间满310夜(含),按照补贴标准的100%执行;驻场运营不满310夜但高于220夜,按实际驻场天数与310夜的比例补贴;停场少于220夜,不给予补贴。补贴期3年,分别按照标准的100%、80%、60%执行。

驻场天数 驻场天数≥310夜 310夜>驻场天数(x)≥220夜 驻场天数<220夜

机型座级 补贴标准

100座级(含)以下机型 200万元/年 X/310*200万元 不予补贴

100-200座级(含)机型 600万元/年 X/310*600万元 不予补贴

200座级以上机型 800万元/年 X/310*800万元 不予补贴

(二)新开或加密国内客运航班。

第一类,航班连续运营满1个顺延年(含)以上,且每周执行出港航班不少于4班。执飞机型为单通道窄体机,按照1万元/小时/班进行补贴;执飞机型为双通道宽体机,按照2万元/小时/班进行补贴。补贴期限2年,第1年按照标准的100%执行,第2年按照标准的80%执行。

第二类,航班连续运营满1个航季(含)以上,且每周执行出港航班不少于5班,补贴标准按照第一类的80%执行。

第三类,旅游旺季(每年7-9月)、春运高峰(春节前15天至春节后25天)阶段性加班。旅游旺季加班,须至少执行60班(含)以上,补贴标准按照第一类的65%执行。春运加班,须至少执行30班(含)以上,补贴标准按照第一类的60%执行。

(三)新开国际(地区)客运航班。

第一类,航班连续运营满6个月(含)以上,且每周出港不少于2班。执飞机型为单通道窄体机,按照1.75万元/小时/班进行补贴;执飞机型为双通道宽体机,按照2.8万元/小时/班进行补贴。补贴期限2年,第1年按照标准的100%执行,第2年按照标准的80%执行。以区域内运输机场为始发点,经停国内其它城市的国际客运航班,补贴标准按照直飞航线的70%的执行。

第二类,旅游旺季(每年7-9月)、春运高峰(春节前15天至春节后25天)的阶段性加班。旅游旺季加班,须至少执行20班(含)以上,补贴标准按照第一类的70%执行。春运加班,须至少执行10班(含)以上,补贴标准按照第一类的60%执行。

国际(地区)客运航班连续停飞3个月以上,由非原公司恢复运营的,按新开航线标准执行。

(四)新开国内全货运航班。

第一类,航班连续运营满1年(含)以上,且每周出港不少于3班。最大业载20吨(含)以下机型,按照1.6万元/小时/班进行补贴;最大业载21吨至40吨(含)机型,按照2万元/小时/班进行补贴;最大业载41吨以上机型,按照2.56万元/小时/班进行补贴。补贴期限2年,第1年按照标准的100%执行,第2年按照标准的80%执行。

第二类,春运高峰(春节前40天)阶段性加班。须至少执行20班(含)以上,补贴标准按照第一类的65%执行。

(五)新开国际(地区)全货运航班

第一类,连续运营满1年(含)以上,每周出港不少于1班。最大业载20吨以下(含)机型,按照2.1万元/小时/班进行补贴;最大业载21吨至40吨(含)机型,按照2.8万元/小时/班进行补贴;最大业载41吨以上机型,按照3.36万元/小时/班进行补贴。补贴期限2年,第1年按照标准的100%执行,第2年按照标准的80%执行。

第二类,春运高峰(春节前40天)阶段性加班。须至少执行10班(含)以上,补贴标准按照第一类的70%执行。

(六)旅客增量补贴

航空运输企业在银川机场旅客吞吐量(包含进港、出港、过站旅客)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10%(含)以内,增量部分补贴60元/人次;旅客吞吐量较上一年度增长10%至20%(含),10%以内的部分补贴60元/人次,超出10%的部分补贴80元/人次;旅客吞吐量较上一年增长20%以上,10%以内的部分补贴60元/人次,10%至20%的部分补贴80元/人次,超出20%的部分补贴110元/人次。

(七)上述第一、二、三类补贴不可同时享受,仅可享受一种类别。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补贴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新增驻场运力、航线开航及运营情况、区域枢纽建设情况等。

(二)中国民用航空局对航班时刻的批准文件,驻场运力、分子公司和本土公司设立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自治区口岸办关于支持开通国际客货运航线的意见建议。

(四)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提供的航线执行情况统计表、旅客增量情况统计表、中转旅客统计表。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开户银行账号等资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每年8月底前,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下一年度航线网络建设计划报告,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同意后,将下一年度所需资金列入财政代编预算。

(二)航季结束后一个月,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报送本航季航线培育实际运营及考核情况,并在年初预算额度内提出航线补贴申请金额,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按年度补贴的航线,需运营满一年才可申请补贴资金,运营第二年按航季申请。按航季补贴的航线、旺季加班补贴航线,所在航季结束后提出补贴申请。

(三)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下达航线补贴批复文件,并向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拨付预算资金。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根据财政批复文件和机场相关管理制度向航空运输企业兑付补贴资金,严禁超范围超额度支付财政补贴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绩效评价

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产出效益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适时开展绩效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优化预算安排。

第九条 监督检查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对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取消航线补贴资格,追回全部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利息

该专项资金产生的利息可用于本办法规定项目支出以及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金融机构管理费、手续费等,可分年度调剂或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 其他

(一)同一航线或项目已经申请或获得中央及自治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补贴的,航空运输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补贴。

(二)本办法中没有明确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航线补贴资金支付程序等相关细则,按照《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冬航季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夏航季。《宁夏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  录

文中涉及部分名词释义如下:

1.新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主要包括哈萨克斯坦、沙特阿拉伯、卡塔尔、泰国、越南、韩国、新加坡、香港、澳门等与中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或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

2.加密直飞国内省会、计划单列市、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黄河几字弯以及满足自治区发展战略的重要旅游城市、商贸城市的航班。

省会 包含全国28个省会和4个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京津冀 主要包括北京、天津、石家庄、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廊坊等城市

长江经济带 主要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个省市

粤港澳大湾区 主要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惠州、佛山等7个城市

黄河几字弯 包括太原、兰州、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榆林、延安、运城、忻州、吕梁、济宁、洛阳、临沂等城市

满足自治区发展战略的重要旅游城市、商贸城市 三亚、桂林、烟台、义乌、无锡等包含在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中的重点旅游城市,以及符合自治区“十四五”发展规划或政府督办开通的其他重要商贸城市。

3.本办法所称班次均指往返航班,单边航线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4.本办法客货运航班的补贴标准所涉飞行小时均以往返飞行小时之和计算。以银川为经停点的航线,只可申请一个航段。

相关政策解读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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