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3-00164 | 文号 | 宁财规发﹝2023﹞10号 | 生成日期 | 2023-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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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经济建设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规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引导激励重点用能单位提升能效水平,加快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推动自治区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规范自治区用能权交易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培育和发展用能权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 提高能源要素配置效率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29号)《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宁发改环资〔2023〕5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能权交易的收入、支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由地级市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有偿出让用能权能耗指标获取的收入。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由地级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财政部门委托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收。
第四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等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主要包括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节能降碳及循环改造、用能权指标收储、用能权抵押贷款贴息及用能权交易平台建设、能力建设、用能权确权等工作,引导激励用能单位节能降耗、降本增效,提升能效水平、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第五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落实预算绩效一体化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
第六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由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共同履行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预算管理相关工作;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相关单位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的日常监督工作,根据自治区用能权交易年度重点工作,做好年度预算编制申报,制定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方案,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用能权出让、申购、交易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九条 用能权交易申购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
鼓励地级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创新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分享机制。
第十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由用能单位申请,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第十一条 相关资金支出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日。
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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