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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3-00101 文号 宁财规发〔2023〕5号 生成日期 2023-06-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经济建设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全方位推动我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修订了《自治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推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规范我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企业促进条例》《支持“六新”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宁党厅字〔202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促进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提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资金,旨在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短板和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事项建议,相关具体工作方案、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等;组织有关支持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市、县(区)开展相关支持事项落实情况的指导督促,对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实施“双监控”,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双创”示范项目建设等,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方式分配。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分配事宜通过有关工作通知予以明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以奖代补、财政补助等。

第八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获得自治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资金或国家重点支持的“小巨人”企业除外),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双创示范基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对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和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及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对新认定为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或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被推荐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或工业设计中心的,累计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能力提升。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平台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30万元奖励。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维护和升级改造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发挥自治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资源集聚优势,为重点产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项目、创业创新大赛及其他促进创业创新发展的项目。

第十二条 非公经济领域领军人才培养。非公经济领域领军人才培养主要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安排一定资金实施,采取购买服务、委托培训等方式实施,每年培养一批创新能力强、懂管理善经营,有社会责任感的非公经济领域领军企业家,引导企业不断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发展需求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资料、评审程序等,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

(二)相关单位(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经五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自治区财政厅。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实地调研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需要会计审查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四)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分配标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资金分配建议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后,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下达。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确需项目变更的,相关单位(企业)应当及时上报,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审定。

第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规范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信用审查工作,强化信用信息结果应用。专项资金不得支持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企业,不得支持项目补助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企业。

资金使用单位(企业)不得虚报、截留、挪用、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变更资金用途。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评估、评审、评价、监督机制。各部门(单位)和市、县(区)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管理结果运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对拟支持的项目开展事前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补贴政策调整的依据,对低效、无效项目一律削减或取消支持。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加强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将加强会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不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核查验收、项目执行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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