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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产业信息化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3-00100 文号 宁财规发〔2023〕4号 生成日期 2023-06-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经济建设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信主管部门:

为全方位推动我区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修订了《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产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自治区产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产业信息化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宁政办发〔2021〕75号)、《支持“六新”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宁党厅字〔2022〕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区制造业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实施结构改造、技术改造、绿色改造、智能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重点产业发展,加速新旧动能转换,构建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新型产业体系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事项建议,相关具体工作方案、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等;组织有关支持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市、县(区)开展相关支持事项落实情况的指导督促,对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实施“双监控”,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制造业产业链发展、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技术改造、创新能力建设、基础能力提升、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方式分配,以项目法分配为主。其中:

(一)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项以及重大战略性事项,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分配事宜通过有关工作通知予以明确。

(二)对引导各市、县(区)推动产业发展且不涉及具体项目的,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一般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财力状况、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实施效果等,确定和调整分配因素和权重。具体分配事宜通过有关工作通知明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

第八条 支持产业链发展壮大。对新认定的自治区“链主”企业,给予每家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治区“链主”企业、行业领先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企业为世界企业500强、国家级“链主”企业、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和民营企业500强等配套的,按照申报期上一年度配套产品、服务实际履约金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申报配套服务上述企业数量不超过2家,为同一企业配套只能享受一次奖励。自治区“链主”企业每净增加一户配套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区内制造业企业,给予“链主”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治区“专精特新”制造业企业围绕区内“链主”企业补链,连续三年内累计配套额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性次资金奖励。

第九条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对年产值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和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和40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给予最高400万元资金奖励。认定为自治区级行业领先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条 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工业企业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贴息,重点产业企业贴息上限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企业每年不超过600万元,同一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制造业企业及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企业以直租方式购置先进生产设备或以回租方式融资的,按其实际融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其中:直租方式补贴比例3%,回租方式补贴比例2%,单户企业的补贴额度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技术改造投入。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软件投资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资金。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软件投资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支持创新能力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揭榜攻关项目中期评估合格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按照当期实际投入的10%预拨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项目通过验收的,分档给予总投资30%、20%、10%的资金补助(含已预拨部分),最高补助500万元。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和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运行评价良好等次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按照为提升研发能力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发仪器设备工具、研发设计与管理等专用软件、试验环境、知识产权、资料库、数据库等软硬件设施投入费用)的30%,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支持基础能力提升。国家、自治区目录中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产品,年销售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首台套5%、首批次5%、首版次20%)给予奖励,国家目录产品最高300万元、自治区目录产品最高100万元。自治区目录产品按照不超过3%的实际投保费率, 给予50%的保险费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同一产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与国家保费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牵头制(修)订工业及信息化领域标准的企业和社会团体,按照国际标准每项最高30万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每项最高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参与以上标准制(修)订的,按同类标准补助额的50%给予支持。牵头制(修)订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择优每项补助最高1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企业主动退出产能的,按照退出产能生产线(主体设备)的资产评估值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根据审核评价报告,确认企业上年度一般工业固废实际利用量,每吨给予最高2元资金支持;企业利用一般固废从事提取有价值元素、土壤改良等科技含量较高、推广价值较大、社会效应较好的,每吨给予最高4元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激发稳增长动力。每年对各市、县(区)推动“六新”产业发展及工业稳增长、促投资、降能耗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贡献突出的市、县(区)和重点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发展需求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资料、评审程序等,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

(二)相关单位(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经五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自治区财政厅。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实地调研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需要会计审查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四)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分配标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资金分配建议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后,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下达。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确需项目变更的,相关单位(企业)应当及时上报,由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审定。

第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规范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信用审查工作,强化信用信息结果应用。专项资金不得支持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企业,不得支持项目补助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企业。

资金使用单位(企业)不得虚报、截留、挪用、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变更资金用途。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评估、评审、评价、监督机制。各部门(单位)和市、县(区)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管理结果运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对拟支持的项目开展事前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补贴政策调整的依据,对低效、无效项目一律削减或取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加强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将加强会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不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核查验收、项目执行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信息化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产业信息化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规范我区产业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支持“六新”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宁党厅字〔202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产业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产业信息化发展战略布局,利用5G、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加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提升规模效益,扩大有效投资,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事项建议,相关具体工作方案、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等;组织有关支持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市、县(区)开展相关支持事项落实情况的指导督促,对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实施“双监控”,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自治区财政用于支持全区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和生态支撑等方面。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方式分配。由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分配事宜通过有关工作通知予以明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

第八条 数字产业方面

(一)对落户我区大数据云计算等优势企业,三年内可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 3000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自治区大数据与软件优秀产品、解决方案、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按照投资金额20%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资金补助。

(二)对企业使用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宁夏枢纽数据中心集群内算力服务的,按照合同金额30%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补助,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应用工业APP的企业,每个工业APP给予合同金额60%最高3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对企业接入国家(中卫)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传输和流量费用给予补贴。政策实行退坡机制,分3个周期实施,第一个实施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第二个实施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第三个实施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接入企业传输线路租赁费用,第一个实施期每月按照企业实付资金的100%,最高不超过13万元给予补贴,第二个实施期按照每月企业实付资金的80%,最高不超过12万元给予补贴,第三个实施期按照每月企业实付资金的60%,最高不超过11万元给予补贴。

2.接入企业互联网流量(包含静态流量、BGP流量)费用,第一个实施期每月按照企业实付资金的60%,最高不超过16万元给予补贴,第二个实施期按照每月企业实付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3.5万元给予补贴,第三个实施期按照每月企业实付资金的40%,最高不超过11万元给予补贴。

第九条 产业数字化

(一)5G网络建设与应用。对为工业园区企业提供5G建设与应用服务,实现园区企业5G网络深度覆盖且落地一定数量5G典型应用场景的基础电信运营商,按照每服务一个园区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二)平台建设方面。对已建成的自治区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对已建成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对已建成的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企业信息基础设施、生产设备和应用系统上云,分别对服务企业数量达到50家、100家、200家以上的云服务商,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对国家信息化领域试点示范项目,国家、自治区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国家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自治区5G全连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软件投资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生态支撑方面。

(一)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网络、数据、商用密码等安全评估评测,两化融合评估诊断以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课题研究、规划设计、标准制订、评估诊断等优化产业信息化发展环境的项目,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发展需求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资料、评审程序等,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

(二)相关单位(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经五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自治区财政厅。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实地调研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需要会计审查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四)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分配标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资金分配建议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后,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确需项目变更的,相关单位(企业)应当及时上报,由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审定。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规范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信用审查工作,强化信用信息结果应用。专项资金不得支持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企业,不得支持项目补助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企业。

资金使用单位(企业)不得虚报、截留、挪用、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变更资金用途。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评估、评审、评价、监督机制。各部门(单位)和市、县(区)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管理结果运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对拟支持的项目开展事前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补贴政策调整的依据,对低效、无效项目一律削减或取消支持。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加强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将加强会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十九条 对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不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核查验收、项目执行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自治区产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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