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妇联关于印发《中央 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宁夏低收入妇女 “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等3个文件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3-00012 | 文号 | 宁财规发〔2022〕23号 | 生成日期 | 2023-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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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行政政法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财政局、妇女联合会:
为继续做好我区低收入妇女宫颈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救助及关爱服务工作,加强项目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妇女联合会联合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宁夏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两癌”患病及特殊、困难妇女关爱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宁夏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3.宁夏回族自治区“两癌”患病及特殊、困难妇女关爱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2022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宁夏低收入妇女
“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为确保“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的规范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财政部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1〕38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妇联)执行实施。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二条 项目救助范围是宁夏全区。
第三条 救助对象需具有宁夏户籍,为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且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入妇女,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同一对象不得重复申领相关类型救助资金。
第四条 项目实施和宣传工作中,应当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以突出彩票公益金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妇联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妇联设立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项目管理办法,负责本地区资金和项目执行及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高效,救助精准及时。
(二)负责向全国项目实施单位提交自治区项目实施方案。
(三)建立项目实施档案,对救助对象的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随访和跟踪记录,提交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详细报告等材料。
第七条 各市、县(区)妇联设立项目执行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全面掌握、控制项目实施情况,并摸清本地救助需求。
(二)负责确定本地区救助对象并审核信息,协调医保、卫生健康、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核实救助对象的病种病情、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
(三)收到拨付的款项后,严格按照救助资金使用规定,及时、足额将救助资金拨付给救助对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建立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及救助人员电子档案,做好项目总结评估工作,按要求向自治区项目执行管理办公室报送年度项目执行报告和资金使用详细报告等资料。
第三章 项目实施流程
第八条 根据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提出救助申请,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救助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订申请救助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 乡、村级妇联负责收集汇总申报对象名单、人数以及申报材料,上报至项目实施县级妇联。
第十条 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定期协调民政、卫生健康、乡村振兴、医保等部门,摸清本地区待救助“两癌”患病妇女人数,核实申报对象的病种病情、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认真填报申报人员信息,收集个人申报表及病种病情、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证明材料,做好入户核查工作,在征求医保、卫生健康、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意见基础上,加盖县级妇联、民政、卫生健康、乡村振兴部门公章,上报市级妇联。
第十一条 市级妇联收集汇总患病妇女申报名单、人数以及信息核实情况,对各地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将本地区申报人员信息上报至自治区妇联项目执行办公室。
第十二条 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公室对救助对象信息进行复审,经自治区妇联研究审核后,上报全国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全国项目实施单位审批后,由全国项目实施单位与自治区妇联签订执行协议,自治区妇联再与市、县(区)妇联签订三方执行协议。
第十四条 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公室按照执行协议,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填报救助对象情况汇总表,签署意见、加盖自治区妇联公章,并附项目实施县级妇联收款账户相关信息统计表,报送全国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全国妇联在收到自治区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1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至项目实施县级妇联。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至救助对象。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
第十七条 各级妇联需建立救助工作回访机制,在资金下发后一个月内对救助对象开展电话回访或实地回访,自治区、市、县回访对象的比例分别不得低于本地区年度救助对象总人数的30%、80%、100%,并及时向自治区及全国项目执行办公室提交救助对象电话回访记录情况。
第十八条 受助对象需在领取救助金登记表上签名,领取救助金登记表原件由项目实施县级妇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复印件由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市、县级妇联按年度建立完整准确的项目实施档案,内容包括申请、审核、协议签订、资金发放环节等全部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公室、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应及时公开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公示中应依法保护受助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患病妇女信息管理采取“谁收集,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妇联要对在项目执行中收集的患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妇联组织应当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公室对市、县级妇联项目申报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档案进行抽查,对受助对象进行随机访问,对项目实施情况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审计和检查,监测项目的实施效果,掌握项目的受益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妇联需建立项目年度审计机制,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实施办法,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审查。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审计工作,并向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公室抄送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向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公室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在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擅自扩大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
(二)没有按照规定审批程序使用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资金;
(四)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
(五)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十三五”期间宁夏“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妇通〔2019〕3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低收入妇女“两癌”
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实施和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来源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三条 项目资助范围是宁夏全区。
第四条 救助对象为具有宁夏户籍的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等人口及家庭中,且经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乳腺癌和宫颈癌的妇女。
第五条 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同一对象不得重复申领相关类型救助资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妇联)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及审计、评估。
第七条 自治区妇联为项目实施单位,与各县(市、区)妇联签订年度项目执行协议,提供实施救助项目所需的管理服务。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政府相关要求,落实年度专项救助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妇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年度资金预算编制及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妇联协调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患病妇女的病情病种等诊断资料审核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妇联作为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本地区救助项目。
(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摸清本地救助需求,确定本地区救助对象并审核信息,核实救助对象的病种病情、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
(三)负责严格按照申报要求确定本地救助对象,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救助对象。
(四)负责建立项目实施档案或电子数据库,对救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随访和跟踪记录。
(五)负责向自治区妇联提交本地区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救助名单等材料,并按财政部门要求,完成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六)负责落实资金监管责任,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加强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项目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 根据自愿申请原则,由申请人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救助申请,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救助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身份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家庭困难证明等),签订申请救助诚信承诺书,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入户核实申请人个人及相关情况,汇总符合救助条件申请人名单及申报材料上报至县(市、区)妇联。
第十三条 县(市、区)妇联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救助人员情况进行入户抽查审核,抽查比例不低于80%。
第十四条 县(市、区)妇联根据抽查审核结果,汇总患病妇女申报名单、人数以及信息核实情况,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后向自治区妇联申请救助资金。
第十五条 自治区妇联根据各市、县(区)妇联组织提出的救助资金需求,结合市、县(区)实际情况,制定救助资金分配方案,经自治区妇联研究通过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依程序进行审批后,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下达救助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七条 县(市、区)妇联根据年度救助资金指标及项目实施方案确的定救助名单,发放救助资金。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
第十八条 受助对象需在领取救助金登记表上签名。领取救助金登记表原件由项目实施县级妇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年度救助名册需报自治区妇联保存。
第十九条 县(市、区)妇联需建立完整准确的救助申请和项目实施档案,内容包括救助人员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协议签订、资金发放环节等全部相关材料,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自治区及各项目县妇联需建立救助工作回访机制,在资金下发后一个月内对救助对象开展电话回访或实地回访,自治区、县(市、区)回访对象的数量比例分别不得低于本地区年度救助对象总数的30%、100%,并做好救助对象电话回访记录登记。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妇联按要求向自治区妇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及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中应依法保护受助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妇联随时采取各种方式抽查各县(市、区)工作档案,随机对受益人进行抽查访问。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妇联组织应当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对县(市、区)项目实施档案进行检查,对受助对象进行随机访问,对项目实施情况定期组织第三方审计、评估和检查,监测项目的实施效果,掌握项目的受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妇联需建立救助项目年度审计机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实施办法,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审查。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审计工作,并向自治区妇联抄送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向自治区妇联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在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擅自扩大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
(二)没有按照规定审批程序使用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资金;
(四)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
(五)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妇联按财政部门要求报送上一年度专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两癌”患病及特殊、困难妇女关爱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重大任务及自治区“全民健康水平提升行动”工作要求,有效提高妇女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妇女维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发〔2018〕60号)相关要求,加强自治区“两癌”患病及特殊、困难妇女关爱服务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两癌’患病及特殊、困难妇女关爱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关爱项目”),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通过各级妇联实施的“两癌”患病及特殊、困难妇女关爱服务项目。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四条 关爱项目实施范围是宁夏全区。
第五条 关爱项目对象为全国妇联低收入“两癌”救助项目及自治区低收入“两癌”救助项目救助妇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妇女,患重度疾病妇女,生活困难单亲母亲、失独母亲、农村留守妇女、残疾妇女等符合关爱帮扶项目的特殊困难妇女群体。
第六条 关爱项目包括健康知识宣传、心理抚慰干预、志愿者帮扶、小组互助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妇联共同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及审计、评估。
第八条 自治区妇联为项目实施单位,与各市、县(区)妇联签订年度项目执行协议,联合各地相关部门具体执行项目。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政府相关要求,落实年度专项关爱项目资金,并做好监督工作。自治区妇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年度资金预算编制及申报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妇联作为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地区关爱项目。
(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关爱项目需求,确定本地区关爱项目对象。
(三)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本地项目,确保关爱资金发挥作用。
(四)负责向自治区妇联提交本地区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并按财政部门要求,完成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落实资金监管责任,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加强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项目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 市、县(区)妇联协调相关部门动态掌握并摸清本地妇女关爱服务需求,向自治区妇联提出年度关爱项目实施计划及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自治区妇联根据各地妇联组织经费申请,综合考虑后提出关爱资金分配方案,经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依据相关程序审核后,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下达年度关爱项目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四条 市、县(区)妇联根据年度资金下达指标及关爱项目管理办法,按年度项目执行协议内容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区)妇联定期向自治区妇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项目终期报告》及相关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妇联将根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七条 关爱项目实施过程须体现党委政府的关怀,须突出妇联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职能作用。可结合实际,联合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关爱项目,扩大项目覆盖面及受益人群。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妇联组织应当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妇联组织对市、县(区)项目实施档案进行检查,对受助对象进行随机访问,对项目实施情况适时组织第三方审计、评估和检查,监测项目的实施效果,掌握项目的受益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在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没有按照规定审批程序使用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
(三)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妇联组织按自治区妇联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关爱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社会效益、群众满意率等。各市、县(区)妇联组织需及时对关爱对象基本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中应依法保护受助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关爱项目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妇联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自治区“两癌”患病及特殊、困难妇女关爱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2021年“两癌”患病及特殊、困难妇女关爱服务项目方案〉的通知》(宁妇通〔202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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