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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 印发《加快推进山林权改革 促进林下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暨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3-00001 文号 宁财规发〔2022〕24号 生成日期 2022-1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制定了《加快推进山林权改革 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暨实施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加快推进山林权改革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暨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推进山林权改革 促进林下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暨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附件

加快推进山林权改革 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暨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林草局等10部委印发的《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要求,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支持“以林养林”“以地换林”,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财政扶持政策暨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植绿增绿护绿为目标,以山林权改革为抓手,明确财政扶持重点,支持推进林下经济和木本粮油高质量发展,着力加快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为前提,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森林资源空间,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实现“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协同推进生态保护与绿色富民。

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提高林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林下经济快速发展。

坚持扶优扶强,示范带动。坚持正向激励,着重突出“大干大支持、干得好优先支持”,培育壮大林下经济经营主体,通过典型引领和示范带动,推动林下经济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

(三)主要目标。

扎实推进山林地确权登记,激活林草资源活力,引导社会资本进山入林,实现林草资源效益最大化,推动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促进形成各具特色、可持续的绿色产业体系。到2025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0%,林下经济经营利用面积达200万亩,年综合产值达20亿元以上;到2027年,林下经济产量、质量稳步提高,产业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培育一批国家和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林下经济经营利用面积达300万亩,年综合产值达50亿元。

二、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林下种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品牌建设和数字赋能等领域,扶持培育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林下经济。

(一)林下种养基地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加快发展林苗、林药、林菌等林下种植基地。根据林地空间生态承载力,支持发展林禽、林蜂等养殖业。支持创建国家、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二)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支持开展对柠条、沙柳、叶用枸杞等灌木林的采集加工和林木枝条废弃物的综合加工利用。鼓励科学采集利用沙棘、山杏、山桃、松籽、野生菌、山野菜等林产品,支持企业深加工,提升林产品附加值。

(三)森林景观利用。坚持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支持发展森林观光、森林康养等产业,加强森林村庄、森林人家建设,将森林资源转化为实际经济价值。

(四)品牌建设。支持林下经济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及标准化建设。鼓励开展林下经济产品展示推介、营销宣传,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数字赋能。支持应用物联网技术,启动以“区块链+云服务平台+产业大数据中心”为重点的林下经济产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林下经济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三、政策措施

(一)财政奖补。

自治区财政设立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扶持林下种养基地建设、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品牌培育等。

1.林下种养基地建设。

(1)林下种植。利用林地,集中连片建设50亩以上的中药材、食用菌、花卉、苗木、瓜菜等林下种植基地,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最高补助10万元。

(2)林下养殖。林下养殖鸡、鸭、鹅、兔等禽类年出栏500只以上的,每只一次性补助3元,最高补助30万元。林下养蜂规模在30箱以上的,每箱一次性补助100元。

(3)示范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现代农(林)业全产业链标准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对新认定以经营加工林下经济产品为主的林业产业化国家和自治区农(林)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四星级绿色林产(食)品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规模化经营,加工林下食品类产值5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按产值给予5%补贴;年加工其他林下原材料产品500吨以上的,每吨补助100元。以上两类林产品加工最高补贴100万元。

3.森林景观利用。利用林地新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绿色林下产业,面积在100亩以上、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经营主体,按投资额度给予一次性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森林康养(养生)基地,一次性补贴10万元至2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森林村庄、森林人家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4.林下经济品牌培育。对新制订的林下经济种养殖、产品加工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制订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自治区认定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一次性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贷款贴息。

对符合林业贷款贴息条件的诚信涉林企业可享受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三)其他专项支持。

支持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科研院所、市县区、林下经济经营主体等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其他相关项目资金,支持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

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等支持林下种植林木良种繁育基地、林业科技示范推广、种养业良种工程、生态经济林建设等项目实施。

2.对符合现有乡村振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工业商贸等政策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予以资金支持。

3.加大对林下经济低产低效园区(基地)改造、良种良艺良机补贴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生产需要的种植、养殖、采集和初加工常用机械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4.其他补偿补贴。鼓励市场主体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得林地经营权或使用权,在流转期内发展林下经济的经营主体依法享有林下种植、养殖、补植补造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益,拥有经营权再流转、融资担保、合作等权能,依法获得经营性各类补偿补贴。

(四)保险费补贴。

将公益林、商品林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森林保险范围,单位保额为公益林1000元/亩、商品林1300元/亩,保险费率为公益林2‰、商品林4‰。保费补贴为:(1)公益林,森林产权属于自治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50%;森林产权属于市、县(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县(区)财政承担20%;森林产权属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承担20%。(2)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县(区)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五)农业信贷担保。

对于符合条件的林下种养业、林下采集加工、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等纳入农业信贷担保范围,担保规模限定为单户在保余额在1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

(六)整合相关资金。

支持市县整合相关资金聚焦林下经济产业发展。鼓励市、县(区)发挥产业发展主体作用,加大林下经济投入力度,通过政策、项目、资金等手段统筹整合,合力支持林下经济发展。落实土地出让收入优先投入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有关政策。各县(市、区)要在符合衔接资金管理办法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林下经济发展。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财政、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相应配套扶持政策措施和具体推进方案,细化支持举措,确保支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发挥实效。

(二)强化项目管理。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筛选、评审核定、组织实施、定期督导、跟踪监管、总结分析,以及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和绩效目标等。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组织指导科研院所、经营主体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上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财政等部门,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完成绩效目标等。其他资金渠道项目按照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按程序申报。

(三)规范资金管理。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自治区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监督管理项目资金;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根据审核情况下达年度预算资金,督促指导市、县(区)做好资金监管等工作。市、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开展监督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四)严格绩效管理。建立项目资金督查和评价机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会同财政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分配扶持资金的参考因素。市、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实施预算绩效监控,并会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由市、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30日前,向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年项目资金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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