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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宁夏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2-00235 文号 宁财规发〔2022〕7号 生成日期 2022-07-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经济建设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修订了《宁夏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图片解读

附件

宁夏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城市交通发展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中央财政补贴对农村客运和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城市交通领域的引导作用,促进农村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和农村水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含城市公交、巡游出租)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十四五”期内政策将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第三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由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两部分组成。费改税补贴部分继续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巡游出租车司机,其中,农村客运补贴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给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给巡游出租车司机。涨价补贴部分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第四条 “十四五”期内的涨价补贴由自治区统筹使用,通过项目法、因素法分配到各市县。

农村客运涨价补贴,用于支持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具体用于弥补农村客运运营缺口(含农村客运班线运营、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等项目)、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奖励补助(含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城市公交延伸补助、农村客运新能源车辆推广、农村水路客运发展、农村客运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农村交通物流发展等项目)。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其中,每年给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每城市5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每年给予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每城市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剩余部分的30%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具体用于纯电动巡游出租车购置奖补、充电设施站点维护建设、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运营等;70%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充电设施站点维护建设等。

第五条 申报运营补助的经营业户,应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巡游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资格要求,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

第六条 申报新能源营运车辆购置补贴的车辆,除了满足购置年份为上一年度条件外,巡游出租车还需具备合法有效的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等条件。

购置新能源营运车辆,只享受一次购置补助。转买新能源营运车辆,不再享受购置补助政策。

享受新能源营运车辆购置补助的车辆,若需转户籍至外省,须退回已享受的购置补助资金后方可转户。

第七条 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和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均从获得称号次年起享受专项奖励资金政策。称号被取消,不再享受奖励资金政策。

第八条 每年1月30日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分类引导农村客运、城市交通等行业发展。每年3月1日前,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及相关程序做好项目审核上报工作。

第九条 每年3月底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测算,并形成资金分配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下达指标文件,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严格按照财政结余结转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和本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将费改税补贴资金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及时兑付到补贴对象;将涨价补贴资金按照申报项目进度情况及时兑付到补贴对象,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次年3月底前对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安排各地资金的依据。农村客运涨价补贴主要通过对运营效率、通达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主体责任等指标进行考核,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主要通过对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出租车行业稳定情况、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替代比例等指标进行考核。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全市绩效自评报告审核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汇总后,报交通运输部,抄送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十四五”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监管办法,规范申报、审核、发放、公示、资金使用监督、绩效评价、档案管理等工作,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申报补贴资金的经营者,不得将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一般性支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一经查实,取消“十四五”期申报资格,并严肃追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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