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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 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 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 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1-00316 文号 宁财规发(2021)14号 生成日期 2021-1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

理实施办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

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

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林草局”)负责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监管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指导各市、县(区)(以下简称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自治区林草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实施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湿地保护修复、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贷款贴息等生态保护方面。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用于天然林保护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是对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非国有的地方公益林,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国家级公益林和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以及非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具体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生态修复、管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宣传教育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等方面的支出。

国土绿化支出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等。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良种繁育补助是指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林木种质资源库。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嫁接育苗、地膜育苗、节水育苗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过程所产生的成本补助,补助对象为培育良种的国有单位。补助标准根据具体树种实际产生的成本而定。

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开展人工造林、退化林改造和补植补造等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助。造林补助主要用于林木种苗(种子)、整地、栽植、灌水(节水灌溉)、抚育管护、病虫害防治等造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修枝、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节水灌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抚育管理等生产作业的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费用等给予适当的补助,抚育对象为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

规模化防沙治沙补助主要用于扎设草方格等工程治沙措施和人工造林、种草,灌水(节水灌溉)、抚育管护、病虫害防治、生产及防火作业道路等造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是指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的补助支出,包括: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管护站点和必要的配套设施修建和维护,必要的巡护和小型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建,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含湿地类型)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管护站点维护,巡护道路维护,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建,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湿地保护修复支出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湿地保护修复。

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主要用于国家重要湿地以及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湿地植被恢复、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拆除围网、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以及开展必要的监测、巡护、宣教等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退耕还湿补助是指用于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及沿黄滩区符合条件的滩涂和耕地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

第十条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草原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和林业生产救灾补助。

森林草原防火补助是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助,包括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预警监测、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宣传教育、防火监测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防火服等支出,租用防火所需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支出,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支出以及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建设与维护支出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的病、虫、鼠(兔)等重大灾害和有害植物的预防、监测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林业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一条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是指用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不含国家公园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繁育、培植以及回归原生境等拯救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修复,开展野生动植物救助及设施设备购置,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偿、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支出。

第十二条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是指用于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开展林木优良品种繁育、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支出。

第十三条 林业贷款贴息条件为: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国有林场及重点国有林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沙漠)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和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以及林果等林产品加工业贷款;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

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安排林业贷款贴息补助,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市县应落实林业贷款贴息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骗取林业贷款贴息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将其不良信息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取消其申请林业贷款贴息补助资格。

第十四条 县级和国有林场、保护区管理局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按不超过5%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等费用,但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地级市不得提取上述费用。

第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办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其中承担试点、改革任务的可以采取定额补助。森林资源管护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林抚育、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支出按照各地工作任务、中央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其他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为财政部、国家林草局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的具体项目,预算和项目同步下达。

资金分配时,将审计和财政监督稽核、资金使用绩效等有关情况作为分配因素。

第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结合工作任务和政策因素,适当向承担重大国家、自治区战略和林业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县(市、区)倾斜。过渡期内向脱贫地区及脱贫人口倾斜。安排给8个国定脱贫县的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部分,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合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与中央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

第四章 资金下达

十九各市县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前,向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本地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和资金需求量。任务计划应当与自治区林业草原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根据重要程度排序。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区属国有林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向自治区林草局报送相关材料。

自治区林草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报送我区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及相关资料。

十条接到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草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二十一各市县财政、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下达的资金额度、任务计划,及时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并根据当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草局。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与任务数量相对应的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

第二十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央、自治区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实施方案》、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及自治区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自治区林草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随当年任务计划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指标体系。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草局于每年2月15日前结合任务计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第二十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草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子以纠正。

第二十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草局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自治区自评工作。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草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由市县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7月3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报送上年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年12月31日前,各市县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报送当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二十八条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包括以下依据:

(一)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二)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二十九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

三十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林草局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

三十一对于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纳入国定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各地应积极创新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造林、管护、抚育等业务。

第三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积极配合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对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监管。

第三十各级财政部门、林草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三十九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草局负责解释。

四十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3日。《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29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宁夏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11〕1069号)同时废止,自治区财政厅、原自治区林业厅发布的关于林业改革发展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

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林草局”)负责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监管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指导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自治区林草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实施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社会保险、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生态护林员、国家公园等方面。

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林规发〔2011〕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和人员范围内相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

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用于《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承担的公检法司、政府事务、教育、医疗卫生、消防、环卫、街道等政府职能和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改革剥离上述职能等相关支出。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用于上一轮退耕还林任务(1999-2006年)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发放现金补助。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农户发放现金补助。

第十条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用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种繁育、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相关支出。

第十 生态护林员补助用于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

第十 国家公园补助用于国家公园勘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及自然资源所有权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且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期间委托地方政府代行的国家公园的人员机构等相关支出。

第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国家下达的天保工程社保人数、退耕还林面积、草原面积、生态护林员人数和国家制定的相关补助标准等因素进行分配,其中承担相关改革或试点任务的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第十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按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相关人员数量和缴费补助基数及缴费比例分配。人员数量一年一核定,缴费基数为我区相关年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

第十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按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政策性社会性人员数量、人员减少情况和相关补助标准分配,补助标准根据《实施方案》确定,并根据物价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减少部分按照调整前的补助标准分配。

第十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90元。还生态林补助期限为8年,还经济林补助期限为5年。

第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

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第十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和15%。

第二十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存量资金重点巩固前期脱贫攻坚成效,增量资金按照各地脱贫人口数量、资源面积、政策等因素分配。

    第二十国家公园补助按照国家公园面积、园区内入库密度、重要程度分配。

第二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结合工作任务和政策因素,适当向承担重大国家、自治区战略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重点工作任务县(市、区)倾斜。安排给8个国定脱贫县的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纳入统筹整合范围部分,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与中央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二十各市县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前,向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审核后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和人员范围内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公检法司、政府事务、教育、医疗卫生以及消防、环卫、街道等岗位人数,以及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生态护林员、国家公园等任务计划。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

自治区林草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报送我区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接到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草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各市县财政、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下达的资金额度、任务计划,及时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并根据当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与任务数量相对应的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央、自治区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实施方案》、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及自治区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三十条自治区林草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随当年任务计划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指标体系。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草局于每年2月15日前,结合任务计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第三十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草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十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草局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自治区自评工作。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草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由市县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7月3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报送上年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年12月31日前,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报送当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包括以下依据:

(一)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二)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

对于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中纳入国定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十八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九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积极配合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监管。

第四十各级财政部门、林草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草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3日。自治区财政厅、原自治区林业厅发布的关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解读: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视频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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