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沿黄实验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4332 | 文号 | 宁财规发〔2019〕22号 | 生成日期 | 2019-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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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教科文处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沿黄实验区科技
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发〔2019〕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宁夏沿黄试验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沿黄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2016年—2020年)的通知》(宁政发〔2017〕2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2014〕68号)等的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沿黄实验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9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沿黄试验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宁夏沿黄试验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沿黄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2016年—2020年)的通知》(宁政发〔2017〕2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2014〕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夏沿黄试验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宁夏沿黄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政项目库,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监管和全面绩效管理,并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编报预算等工作,建立健全部门项目库,对申报的材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按要求设置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绩效目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的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负责,按照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预算书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宁政发〔2017〕29号文件中提出的“三大计划”、“五大工程”等,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三大计划:支持实施传统特色产业改造升级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计划、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二)五大工程:支持实施科技企业培育工程、创新人才聚集工程、创新平台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创造工程、对外合作拓展工程;
(三)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支持国家、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基础条件建设;
(四)科普项目:主要支持科普宣传、科普基地建设等;
(五)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券兑付和对科技服务机构的补贴;
(六)宁夏创新创业大赛:支持举办宁夏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发生的有关费用;
(七)其他: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中支持“三大计划”、“五大工程”、“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的以项目分配法为主,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立项。科普项目、科技创新券、宁夏创新创业大赛根据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工作成效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三章 申报主体、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一年以上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各类主体申报的项目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及产业发展方向;
(二)符合沿黄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
(三)项目目标明确,实施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保障条件完备,前期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四)对已获得自治区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程序:
(一)项目征集。自治区科技厅于每年下半年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征集项目,建立部门项目库。
(二)项目评审。自治区科技厅对征集到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核后,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或评分结果。
(三)项目入库。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评分结果,将项目纳入本部门项目库。项目库分成熟项目、待完善项目、继续孵化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将自治区科技厅项目库中的成熟项目,按照急需、重要程度纳入财政项目库,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统筹安排。
(四)项目调整。自治区科技厅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对确需调整的项目,按预算编制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项目调整预算。
(五)项目实施和绩效评价。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厅对项目进行绩效再评价。
第四章 预算下达及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科技厅申报预算情况,于每年12月10日前提前下达下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9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自治区科技厅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经费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资金,并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自治区本级开展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绩效
第十五条 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度和绩效报告制度,逐步实现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相结合。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科技部门要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对专项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对部门报送的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实施再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予以取消、调整、整合、继续执行等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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