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3554 | 文号 | 宁财(会)发【2017】456 | 生成日期 | 2018-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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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
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的通知
自治区有关厅局、有关直属机构,各市、县(区)财政局,有关自治区管理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财会〔2017〕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请登陆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点击“会计司”子栏目下的“工作动态”、“政策发布”或者宁夏财政厅网站www.nxcz.gov.cn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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