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3551 | 文号 | 宁财(会)发【2018】518 | 生成日期 | 2018-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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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的通知
自治区林业厅,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请登陆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点击“会计司”子栏目下的“工作动态”、“政策发布”或者宁夏财政厅网站www.nxcz.gov.cn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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