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1103 | 文号 | 宁财规发[2018]29号 | 生成日期 | 2018-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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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预算法》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我区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第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厅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林业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自治区林业厅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财政厅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同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
第五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第六条 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包括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是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管护、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所发生的支出。国有林管护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第七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及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界定的用于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资源调查监测及评价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补助标准,根据财力和管护成本确定,具体标准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年度预算数为依据。
第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和具体管护劳务补助标准。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管护补助。
第十条 国家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十一条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和程序,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或违规使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第三章 森林资源培育支出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培育支出包括林木良种培育补助、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
第十三条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良种繁育补助是指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温棚、覆膜、滴灌、嫁接及全光照喷雾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
第十四条 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五条 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
第十六条 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中,以不超过5%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等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自治区、地级市不得提取上述费用。
第四章 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
第十七条 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包括湿地补助、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助、林业防灾减灾补助、森林公安补助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
第十八条 湿地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退耕还湿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是指用于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退耕还湿补助是指用于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内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
第十九条 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是指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第二十条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助是指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的补助支出,包括: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管护站点和必要的配套设施修建和维护,必要的巡护和小型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建,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和林业生产救灾补助,补助对象为承担林业防灾减灾任务的基层相关单位。森林防火补助是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助,包括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防火所需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等支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的病、虫、鼠(兔)等重大灾害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是指用于支持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安补助包括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助和业务装备补助。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支出。业务装备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森林公安补助由各级财政分区域按保障责任分级负担,中央财政资金支出重点用于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和自治区级直属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以及工作任务重、财力困难地区的地(市)级森林公安机关。自治区财政部门在做好本级森林公安经费保障的同时,依照不低于全区公安机关的标准安排自治区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对自治区级森林公安机关补助的支出规模不得超过中央和自治区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5%,且专项用于自治区级森林公安机关承办公安部、国家林业局部署的重大任务,直接侦办和督办重特大案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处置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补助经费等。
第二十三条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是指用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的补助支出。
第五章 国有林场改革支出
第二十四条 国有林场改革支出是指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等。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有结余的,可用于林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与改革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支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国有林场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林地面积测算补助。基础数据以2015年12月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为依据,按职工人数每人1.9万元补助,林地面积每亩1.15元补助。
第六章 林业产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六条 林业产业发展支出包括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
第二十七条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是指用于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林场、苗圃等单位,开展林木优良品种繁育、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支出。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实行先进技术成果库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是指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安排的利息补助。
贴息条件为: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沙漠)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和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以及林果等林产品加工业贷款;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
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中央财政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区林业贷款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贴息规模、贴息计算和拨付方式。
安排林业贷款贴息补助,须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落实林业贷款贴息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骗取林业贷款贴息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将其不良信息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取消其申请林业贷款贴息补助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中央财政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核桃、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及其他林业特色产业发展的补助支出。
第七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三十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森林资源管护和国有林场改革两个支出方向按照工作任务、中央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其余支出方向统一按照以下因素及权重分配:
(一)工作任务(权重50%),以自治区林业厅会同财政厅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林业发展规划、林业重点工作、林业重大项目等为依据。
(二)资源状况(权重25%),以国家林业局清查、调查公布的资源数量为依据。
(三)绩效因素(权重15%),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林业厅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和自治区林业厅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四)政策因素(权重5%),以中央和自治区重大林业生态建设政策为依据。
(五)财力状况(权重5%),以不同地区财力状况为依据,适当向贫困县(区)、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区林业厅和财政厅报送本市、县(区)下一年度任务计划。任务计划应当与本市、县(区)林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排序。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林业厅及时分解下达下一年度任务计划。任务计划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具体指标内容和属性依据国家林业局商财政部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计数后,自治区林业厅应于我区收到中央财政资金文件后15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函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文件30日内审核下达资金,并抄送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
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应将提前下达到市、县(区)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数编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下达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后,自治区林业厅应于我区收到中央财政资金文件后15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连同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一并函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文件30日内下达资金,并抄送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林业部门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和任务计划,及时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各市、县(区)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31日前,编制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当年使用情况报告,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备案,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作为预算监管、绩效目标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各地在确保完成自治区分解下达的中央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结合自治区级、市、县(区)级资金安排情况,在资金使用范围内各支出方向间统筹使用资金。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内容附后。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林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8月31日前编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当年使用情况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内容附后。
第八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和“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用于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两个支出方向中有关补助内容实行自治区或市县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管理参照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地应当积极创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国有林区造林、管护、抚育等任务,凡能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要面向社会购买。各地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行情况将作为中央、自治区开展绩效评价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主动接受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支付林业职工和农民个人的补助,通过“一卡通”支付。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制度,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林业厅。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施行,有效期至。《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宁夏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宁财(农)发〔2006〕159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农)发〔2009〕1699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农)发〔2009〕1700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农)发〔2010〕176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农)发〔2010〕507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湿地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宁财(农)发〔2012〕252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宁夏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13〕295号)、《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农)发〔2013〕296号)同时废止。
附:市、县(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
附:
市、县(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 |
计划完成任务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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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安排情况 (单位:万元) |
资金到位情况 (单位:万元) |
统筹整合后补助标准 |
管理 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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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中央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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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贫困县整合使用资金 |
合 计 |
中央 财政 |
省级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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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其中贫困县整合使用资金 |
省级 财政 |
县(区)级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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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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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资源管护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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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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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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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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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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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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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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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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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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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国家级公益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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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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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森林资源培育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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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木良种培育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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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良种繁育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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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良种苗木培育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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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林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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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森林抚育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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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保工程区内森林抚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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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天保工程森林抚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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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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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湿地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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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或市县县县按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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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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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或市县按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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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耕还湿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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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或市县按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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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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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或市县按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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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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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或市县按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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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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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或市县按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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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林业防灾减灾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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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防火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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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或市县按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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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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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或市县按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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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业生产救灾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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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或市县按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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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森林公安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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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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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或市县按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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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有林场改革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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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林业产业发展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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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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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或市县按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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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业贷款贴息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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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或市县按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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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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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或市县按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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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其中贫困县整合使用资金”是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用于支持8个国定贫困县开展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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