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1096 | 文号 | 宁财规发﹝2018﹞22 号 | 生成日期 | 2018-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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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发﹝2018﹞22 号
自治区商务厅、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对内对外开放,充分发挥航空运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自治区财政设立宁夏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对在我区新开客货运航线初始培育期及运力投放期间给予补贴。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宁夏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对外开放,加强规范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4〕68号)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专项用于宁夏区域内运输机场在新开客货运航线初始培育期及运力投放期间给予的补贴。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原则
(一)符合自治区和行业规划。
(二)重点保障宁夏航空运输发展转型升级。
(三)支出安排向运力引入和优化航线网络结构倾斜。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贴对象
(一)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空公司。
(二)在宁夏境内登记注册,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机场(不含通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通勤机场)。
(三)以上两者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活动正常。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贴范围
(一)在宁夏区域内运输机场投入的新增过夜驻场运力。
(二)在宁夏区域内设立基地航空公司注册飞机3架(含)以上。
(三)新开国际(地区)、国内客、货运航线,包括定期直飞和以区域内运输机场为经停点通往国际(地区)的定期客运航线航班。
(四)加密直飞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重要旅游、商贸城市以及银川周边800公里范围内城市(后附城市名录表)客运航线航班。
(五)由经停航线调整为直飞的客货运航线航班。
(六)对宁夏区域内运输机场当年旅客客流增量给予补贴,但不重复享受航线补贴。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驻场运力补贴和注册飞机奖励补贴,必须连续运营1个自然年以上。
(二)执行国内客货运航班须持续经营1个自然年且每周离港航班不得少于3班次的航线航班。国际(地区)客货运航线须持续运营6个月且每周不少于1班。
第七条 申报资料
航空公司应在航季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和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补贴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航线开航、运力驻场、运营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航线效益情况等。
2.国家民航总局航班时刻和航线运营批准文件,驻场运力驻场、设立航空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
3.经自治区商务厅(口岸办)核实后的国际客货航线、航班的书面材料。
4. 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审核汇总的航线执行情况统计表、旅客客流流量增量情况统计表。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开户银行账号等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下列程序拨付:
(一)航空公司在每个航季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提交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补贴申请报告。
(二)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审核汇总并提出资金拨付建议,于航季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三)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在1个月内下达指标文件,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根据审核意见拨付航空公司补贴资金。
第九条 航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专项资金补贴:
(一)已经申请或获得中央及自治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补贴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
(三)申请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补贴近三年内有违反税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符合专项资金补贴要求的。
本办法中没有明确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的,根据航班实际情况,同时参照新开航线标准,由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和自治区商务厅(口岸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条 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产出效益等。自治区财政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清算当年和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按办法扣减已安排补贴资金外,同时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资金安排额度。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取消航线补贴资格,追回全部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夏秋航季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冬春航季。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建发〔2014〕10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城市名录表
附件2:专项资金补贴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3月26日
附件1:城市名录表
北京、天津、石家庄、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无锡、杭州、宁波、厦门、福州、南昌、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张家界、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桂林、海口、三亚、重庆、成都、贵阳、昆明、烟台、太原、乌鲁木齐等34个城市。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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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补贴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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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内容 |
补贴标准 |
补贴年限 |
补贴条件 |
备注 |
驻场运力 |
1.第一年100%,第二年60%。 2.分类补贴标准: 100座级以下,每架200万元/年; |
连续2年 |
1.必须连续运营1个自然年以上。 2.每年实际执行航班达到310班以上。 |
未达到310班的按照实际执行班次比例给予补贴。 |
基地公司 |
1.注册飞机座位数: 100座以上的,100万元/架; 100座以下的,50万元/架; 2.后续增加的注册飞机座位数: 100座以上的,80万元/架; 100座以下的,40万元/架。 |
一次性 |
1.必须连续运营1个自然年以上。 2.注册飞机3架(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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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国际 |
1.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 2.按照航程: 4小时以内(含),10万元/班; 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含),20万元/班; 8小时以上,30万元/班。 |
连续3年 |
国际(地区)客货运航线须持续运营6个月且每周航班不少于1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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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国际 |
1.第一年120%,第二年100%,第三年80% 2.按照航程: 4小时以内(含),10万元/班; 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含),20万元/班; 8小时以上,30万元/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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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国内客运航线 |
1.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 2.按照航程: 1.5小时以内(含),2.5万元/班; 1.5小时以上2.5小时以内(含),6万/班;2.5小时以上,7.5万/班; |
连续3年 |
国内客货运航线须持续经营1个自然年且每周航班不少于3班。 |
连续停飞3个月以上,由非原航空公司复飞,给予连续2年航线补贴,第一年100%,第二年70%。 |
新开国内货运航线 |
1.第一年120%,第二年100%; 2.按照航程: 1.5小时以内(含),2.5万元/班; 1.5小时以上2.5小时以内(含),6万/班;2.5小时以上,7.5万/班; |
连续2年 |
国内客货运航线须持续经营1个自然年且每周航班不少于3班。 |
定期直飞 |
拉直客货运航线 |
1.国际航线: 第一年按新开航线100%; 第二年按照第一年标准的70%。 2.国内航线: 第一年按新开航线100%; 第二年按照第一年标准的80%。 |
连续2年 |
国内航线:以宁夏区内运输机场为始发点/目的地通往国内省会城市、京津翼、长三角、珠三角、重要旅游和商贸城市(城市名录)的经停航线调整为直飞的客货运航线航班。 |
国内航线仅对重点城市拉直航线航班进行补贴。 |
加密客货运航线 |
1.国际航线: 第一年按新开航线100%; 第二年按照第一年标准的70%。 2.国内航线: 第一年按新开航线100%; 第二年按照第一年标准的80%。 |
连续2年 |
加密宁夏区内运输机场直飞国内省会城市、京津翼、长三角、珠三角、重要旅游和商贸城市以及银川周边800公里范围内城市(城市名录)的客货运航线航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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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流增量补贴 |
80元/人,不重复享受其他补贴政策。 |
长期 |
以上一年度该航空公司在宁夏机场的旅客吞吐量为基数,当年增加的旅客增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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