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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19-01093 文号 宁财规发[2018]21号 生成日期 2018-06-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财政厅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为适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改革的新形势要求,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我们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宁财企发[2011]45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宁政发[201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4]5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国有资本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财政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管(所属)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为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批复预(决)算,组织绩效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为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向其监管(所属)的区属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按照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区属企业负责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规定开展绩效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规划的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七条 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根据区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等测算编制。

第八条 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由区属企业上交,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取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九条 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规模,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收入测算情况以及上年超收收入情况确定,并组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细化编制。

第十条 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和自治区战略目标,除按照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主要支持区属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主要采取向区属企业注资方式,引导区属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自治区战略,将国有资本投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三)其他支出。

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按照资金性质划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报内容与程序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5月底前,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政策要求,印发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通知,开始安排下一年度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区属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测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申报项目并建立项目库,编制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区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计划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预算收入情况。

3、支出计划概述,包括政策依据、实施方案、资金筹集方案、支出规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

4、支出绩效目标,包括实施期(年度)绩效目标及指标设置情况等。

5、预算收支规模,编制的原则和依据等编制情况说明。

6、其他相关材料。

(二)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

2、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

3、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4、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

5、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绩效目标表。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负责审核其监管(所属)的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计划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监管(所属)的区属企业整体情况简介,包括企业户数、户数变动情况、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2、预算收入情况。

3、支出计划概述,包括政策依据、实施方案、资金筹集方案、支出规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

4、支出绩效目标,包括实施期(年度)绩效目标及指标设置情况等。

5、预算收支规模,编制的原则和依据等编制情况说明。

6、其他相关材料。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区级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

2、区级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

3、区级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4、区级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

5、区级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表。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步安排建议,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发展战略、国有资本布局调整要求、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进程等,结合绩效目标审核意见和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测算年度支出预算控制数,并将预算控制数下达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

第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组织项目评估论证,建立项目库,细化编制支出预算和支出绩效目标,并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建议草案,于每年9月底前将预算建议草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收入预算,对重点项目组织再评审,建立项目库,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确保重点”原则编制支出预算,并编制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编制的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

1、预算编制范围。

2、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3、预算收支规模。

4、预算编制情况说明,包括收支预算总体情况和收入、支出预算具体编制说明。

5、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二)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

2、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

3、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4、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

5、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批复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程序将下一年度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批复预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的区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缴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收益,区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本收益,并及时、足额上交自治区财政。

国有资本收益的减收、免收和缓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做好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督促监管(所属)的区属企业及时、足额将应缴纳的国有资本收益缴入国库。

第二十五条 区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按照规定的缴库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上交。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于当年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完毕后,在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批复范围内,向区属企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其监管(所属)的区属企业应当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属企业每年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报送本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收支报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和指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具体评价工作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绩效评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区属企业应当在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编制项目自评价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应采取措施督促其整改。审核区属企业报送的项目自评价报告,对完工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编制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自治区财政厅。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实施重点项目再评价以及项目综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做为以后年度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预算资金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  

第三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其监管(所属)的区属企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预算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联合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预算支出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1日至1231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6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62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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