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1092 | 文号 | 宁财规发〔2018〕18号 | 生成日期 | 2018-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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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
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自治区有关单位,各市、县(区)法院、检察院,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适应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实际操作需要,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为“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删除办法第十三条:“(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
2.修改办法第二十条:“(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财政厅对预算单位提交的开户申请及支持材料进行审核,对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签发核准书。此外,对同意开立的有明确执行期限的账户,自治区财政厅应在核准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预算单位应自核准书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开立手续,逾期的核准书自动失效,如有特殊情况,可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延期。 ”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2018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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