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1086 | 文号 | 宁财规发[2018]12号 | 生成日期 | 2018-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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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 |
有效性 | 失效 |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改造综合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技术改造综合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技术改造综合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 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综合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支持全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重点支持煤炭、电力、冶金、有色、石化、建材、食品等优势传统产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技术改造,提升产品质量、档次和附加值,降低能耗和生产成本的项目。
2.重点产业增链补链。重点支持化工、冶金、装备制造、纺织、医药等行业产业链延伸,降低产品综合能耗,提高产品附加值,有计划、有重点地引导产业往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服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3.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支持先进装备制造、轻工、纺织、农副产品加工业、医药、电子信息产业等领域,促进我区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4.其他需要支持的企业技术改造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主要参考因素为:
1.经济指标。所占比重为40%(其中第一年为50%)。主要包括:地区工业增加值及增幅、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绝对值及增幅、R&D投入强度、规上企业数量等。经济指标以自治区统计年鉴和投资年鉴为准。
2.工作指标。所占比重为20%(其中第一年为30%)。主要包括:各地对企业技改工作的重视程度、支持企业技改的政策措施及资金保障、技术创新工作成效等。
3.财政指标。所占比重为10%(其中第一年为20%)。主要包括:财政自给率、财政困难系数等。
4.考核指标。所占比重为30%(从第二年开始)。主要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取得成效、资金执行进度等。
具体以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为主。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预算,拨付专项资金;会同自治区经信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实施细则,建立考核机制,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发布技术改造的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并指导各地实施奖补政策;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计划;督促各地获得技术改造奖补资金的项目加快建设。各市、县(区)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高效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
第七条 各市、县(区)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使用资金,具体资金使用方式可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各市、县(区)财政、工信等部门,每半年向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