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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19-01075 文号 宁财规发 ﹝2018﹞ 7 号 生成日期 2018-03-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财政厅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

回族自治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宁财规发 ﹝2018 7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836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728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全区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资金来源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支持市、县(区)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支持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城乡结合部和两孩政策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市、县(区)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学前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推动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逐步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按照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制度落实情况给予奖补;支持通过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位、教师服务、教学资源等方式,实施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提升保育教育质量。

(三)支持幼儿资助制度。支持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四)其他保障学前教育发展的项目。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分配。由各市、县(区)教育、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项目。自治区教育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战略部署,结合年度项目财政资金总量,根据全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分布、发展需要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等有关规定,梳理各市县上报的项目计划和幼儿资助人数等数据,严格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计划,按规定程序核拨下达学前教育资金。其中:

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和改善办园条件: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年度项目批复,参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项目建设标准以及教学生活设施设备配备需求,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在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既有预算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年度评定需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或人员,对购买学位、购置教学资源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并在幼儿园不减少教师工资水平和社会保险(五险一金)的前提下,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教师服务。

幼儿资助:对区学前教育在园建档立卡家庭贫困户适龄儿童(含农村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经济困难残疾儿童)执行“一免一补”政策,按每生每年1500元免除保教费、每生每年900元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承担;对学前资助政策规定范围内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给予每生每年1000元保教费资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山区市县(区)按照9:1、与川区市县(区)按照5:5分担

其他保障学前教育发展的项目,根据项目申请和审批情况,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及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方向、方式和标准等。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 12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总体申报材料,地级市上报含辖区的汇总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情况、幼儿资助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当年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安排用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统计表(格式见附表)。

分项目具体申报材料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单项申报通知要求,按时报送。

第七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教育厅负责指导地方编制学前教育规划,审核市、县(区)相关申报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所需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厅根据教育厅提供的测算和分配方案,按规定核拨相关资金。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地方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在收到中央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市、县(区)预算指标。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资金预计数后,应当及时将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分配的原则执行,适当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自治区教育厅指导市、县(区)教育部门抓紧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科学制定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校舍等资源,因地制宜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市、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相关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各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绩效管理、执行进度和预算监管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调整的参考依据。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预算绩效工作,实施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监控,在年度执行结束后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和绩效自评可由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超标准豪华建设。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相关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在职责权限内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4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41日。

 

附表:××市、县(区)财政安排用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起草说明

 

一、目的

为规范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将财政投入与建立机制、加强监管、提高绩效相结合,发挥财政资金在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728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二、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办法》明确了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分配方式、申报要求及监管重点,建立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的分配机制。对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支持市县(区)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支持通过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学前教育学生资助等提出了支持方向、内容、标准等。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及使用管理,提出了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阐述了按规定程序申报核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及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适时调整完善的管理要求。通过《办法》的设立,不断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化和透明化水平,引导市县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不断提高地方教育资金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

五、 协调情况

    本办法起草过程中,与教育厅进行了充分沟通。完成初稿后,按要求征求了厅预算处、税政与条法处、综合处、监督检查局意见,其中监督检查局电话反馈、预算处纸质反馈无意见。我处根据税政与条法处、综合处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分管厅领导审核。目前已按分管厅领导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六、其他事项

财政部在2018年加大了对学前教育发展的调研工作,预计将根据调研结果,适时调整资金保障内容、相关标准等,可能修正资金管理办法。届时,我区需要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因此,本办法设为暂行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201819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为规范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将财政投入与建立机制、加强监管、提高绩效相结合,发挥财政资金在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728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一、出台目的和必要性

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及使用管理,提出了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阐述了按规定程序申报核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及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适时调整完善的管理要求。通过《办法》的设立,不断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化和透明化水平,引导市县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不断提高地方教育资金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管理范围。《办法》明确的资金范围是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全区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包含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

(二)基本原则。《办法》提出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三)涉及内容。《办法》明确了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分配方式、申报要求及监管重点。对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支持市县(区)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支持通过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学前教育学生资助等提出了支持方向、内容、标准等。

(四)监管要求。《办法》对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承担的项目管理、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绩效管理、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五)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84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41日。

三、核心内容解析

一是突出了监管重要性。《办法》提出了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并明确监督检查、绩效管理、执行进度和预算监管结果与资金分配和调整挂钩。

二是明确了支持方向。《办法》就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明确了支持方向,包括: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和改善办园条件、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幼儿资助及其他保障学前教育发展的项目。

三是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办法》建立了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及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适时调整完善的机制。

四、其他事项

财政部在2018年加大了对学前教育发展的调研工作,预计将根据调研结果,适时调整资金保障内容、相关标准等,可能修正资金管理办法。届时,我区需要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因此,本办法设为暂行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201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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