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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送戏下乡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19-01074 文号 宁财规发 ﹝2018﹞ 3 号 生成日期 2018-0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财政厅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送戏下乡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发 ﹝2018﹞ 3 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文化局,自治区本级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调动全区艺术表演团体送戏下乡积极性,丰富和活跃我区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送戏下乡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送戏下乡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

                 2018227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送戏下乡演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调动全区各类艺术表演团体送戏下乡积极性,丰富和活跃我区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根据《预算法》《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公共发〔20171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演艺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1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73)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戏下乡演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为保证农村、社区、企业等群众免费观看文艺演出,对在我区农村进行公益性演出活动的艺术表演团体进行直接补助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安排,共同管理,绩效考核,社会监督,择优支持”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厅共同管理。自治区文化厅负责全区送戏下乡演出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绩效目标制定、预算绩效目标中期跟踪监控,以及绩效评价等;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和绩效目标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将中期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相结合。年度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文化厅负责年度演出计划下达、演出剧目内容审查,以及演出场次统计汇总、资金支出进度、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每年送戏下乡演出的总场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各类艺术表演团体要坚持“戏权”下放,推行“菜单式”服务,充分考虑农村(社区)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生产生活特点、居住密集程度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演出档期。在保证乡镇演出场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演出团体到企业、社区、校园、部队等基层单位进行演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自治区级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下乡演出。市(县)艺术表演团体下乡演出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自治区级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歌舞(综合)类演出每场补贴1.2万元、戏曲类演出每场补贴1.5万元。市县级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补助,以市县政府为主,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适当奖励,以促进市县专业艺术团体送戏下乡活动的积极开展。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宣传联络、食宿交通、设备维护、节目创排、演出补贴等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对自治区级表演团体,专项资金分两次拨付。每年自治区人代会批复年度财政预算后,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文化厅提供的各演出团体为单位的年度演出计划和场次补贴标准,先拨付演出补助资金(扣减市县以奖代补资金后)的80%,剩余部分由自治区文化厅在每年1210日前完成考核,自治区财政厅按考核实际场次清算拨付资金。市(县)艺术表演团体以奖代补资金,根据自治区文化厅年终对市(县)表演团体考核结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文化厅于自治区级专业文艺表演团体“送戏下乡”首批拨付资金一同下达,市(县)财政收到资金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艺术表演团体。

第十一条  自治区文化厅申请拨付专项资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自治区文化厅正式文件(包括:年度演出场次及补助计划表;年度演出考核报告及考核结果汇总表)。

2.送戏下乡演出回执单(复印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自治区文化厅应会同财政厅建立送戏下乡演出专项资金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自治区文化厅每年331日前将上年本部门及市、县(区)送戏下乡演出绩效评价自评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绩效自评结果将应用于下一年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文化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检查,不得挤占、挪用,演出单位不得编造资料,骗取补助。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4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原《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艺术团体送戏下乡演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10607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送戏下乡演出回执单


 

附件

 

“送戏下乡”惠民文艺演出回执单

 

演出地名

                县(区)        乡镇(街道)    

院团名称

                

节目名称

(以本场演出节目单为准)

 

演职人员数

 

演出场次

(大写)

 

演出时长

         ——           

双方签字

演出单位负责人姓名(签字):              

  话:

乡镇街道负责人姓名(签字):        

  话:                 (乡镇街道盖章)年    

文化行政

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盖章)

电话(手机):                          

 

 

说明本回执单是年审的主要依据,请按内容要求认真填写,一场一单,确认送戏演出后,由双方负责人签名盖章,本回执单与演出节目单、现场影像(照片)等资料按照顺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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