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1073 | 文号 | 宁财规发【2018】2号 | 生成日期 | 2018-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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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有关单位,各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区)财政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各市、县(区)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相应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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