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与市县水资源税收入划分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1072 | 文号 | 宁财规发[2018]1号) | 生成日期 | 2018-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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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与市县水资源税收入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顺利推进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与市县水资源税收入划分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与市县水资源税收入划分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月 19日
自治区与市县水资源税
收入划分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我区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并将水资源费费率降为零。为顺利推进改革试点,特制定自治区与市县(含宁东管委会及红寺堡区,不含其他市辖区,下同)水资源税收入划分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先统后分。结合我区资源税收入划分体制,将水资源税划为自治区本级收入。为加大对市县的支持力度,充分保障市县既得利益,再通过返还和奖补的方式,将水资源税补助给市县。
(二)绩效考核。建立水资源管理工作绩效考评指标,明确考核方式,细化考核内容,每年定期对市县水资源管理工作成效进行绩效考核。
(三)总量控制。不断强化收入划分体制的引导作用,从水资源税收入中拿出50%,作为对市县的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和奖励市县加强水资源管理。
(四)奖优罚劣。为激励市县加大水资源管理投入,按照水资源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加大对水资源管理成效明显市县的奖励力度,充分调动市县的积极性。
二、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属于自治区级收入。
(二)将水资源税按照收入来源地和水资源管理成效全额分配给市县,其中:水资源税收入中50%部分按照收入来源地返还给市县;其余50%部分,由自治区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各市县水资源管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以奖代补的形式奖励给水资源管理好的市县。
(三)按照我区现行财政体制,地级市和市辖区(不含红寺堡区)之间收入划分方式由地级市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情况合理确定。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暂定3年,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届时根据税制改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财政运行等实际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抄送: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水利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