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与市县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1071 | 文号 | 宁财规发[2017]16号 | 生成日期 | 201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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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与市县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顺利推进我区环境保护税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与市县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与市县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6日
抄送: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环保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自治区与市县环境保护税
收入划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宁人常〔2017〕37号),我区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税改革。为顺利推进我区改革,特制定自治区与市县(含宁东管委会及红寺堡区,不含其他市辖区,下同)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比例分成。加大对市县的支持力度,充分保障市县既得利益,合理确定自治区与市县划分环境保护税收入的比例。
(二)绩效考核。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评指标,明确考核方式,细化考核内容,每年定期对市县环境保护工作成效进行绩效考核。
(三)总量控制。不断强化收入划分体制的引导作用,将环境保护税自治区分成部分,作为对市县的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和奖励市县用于环保事业。
(四)奖优罚劣。为激励市县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按照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结果,加大对环境治理成效明显市县的奖励力度,充分调动市县的积极性。
二、主要内容
(一)环境保护税收入由自治区和市县按照25%:75%的比例分成。
(二)对自治区分成的25%部分,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分配到市县,专项用于环境保护治理。具体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县环境保护治理成效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奖励给环境保护治理较好的市县。
(三)按照我区现行财政体制,地级市和市辖区(不含红寺堡区)之间收入划分方式由地级市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等合理确定。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暂定3年,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届时根据税制改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财政运行等实际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