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8年12月6日 星期四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财政厅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2025-00850 文号 宁财(采)发﹝2025﹞427号 生成日期 2025-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政府采购管理处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及《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不含中央驻宁预算单位、国有企业等)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保障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助力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本国产品标准及适用范围

(一)本国产品标准

1.境内生产要求产品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通过制造、加工或组装等工序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不含包装、展示、贴牌、简单上漆磨光分装以及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等细微操作。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产品以及在中国境内生产但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均属于非本国产品。

2.成本占比要求在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第1条境内生产要求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分产品组件成本占比标准出台后,按规定比例执行。

3.特定产品要求对特定产品,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版)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房屋和构筑物(A01000000),文物和陈列品(A03000000),图书和档案(A04000000),特种动植物(A06000000),农林牧渔业产品(A07030000),矿与矿物(A07040000),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A07050000),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A07060000),无形资产(A08000000)等9类产品。

三、政策落实要求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1.完善内控机制。采购人应当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将本国产品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嵌入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各个环节中,确保政策落实。

2.采购需求及文件编制。一是落实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对符合规定的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二是明确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并明确对供应商出具的《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的要求。对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且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本国产品占其全部产品成本之和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比例作出承诺。三是保证公平竞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保障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外资企业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确保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3.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4.合同履约验收本国产品支持政策不改变最终中标、成交价格,采购人应当按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报价签订采购合同,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条款。必要时,在履约验收环节核对产品生产记录、组件来源等证明材料,留存验收报告备查。

(二)评审小组(含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等)成员

1.准确把握标准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前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清晰《声明函》的填写内容及规范,对供应商《声明函》是否符合要求能够进行独立判断,不得随意否定或增设认定条件。

2.落实评审优惠。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专项说明本国产品认定及价格扣除情况。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同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且符合相关价格扣除政策要求,叠加给予价格评审优惠。

3.澄清说明补正。评审小组在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三)供应商

1.真实声明承诺。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要求,以及采购文件明确的事项规范填写并提交《声明函》,其中多种产品应分别填写名称(有型号的一并填写),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相关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实施前,《声明函》中“规定比例”“关键组件”“关键工序”栏可不填。

2.争议事项处理。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本国产品标准争议的事项,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按要求提供产品或组件的采购合同,进货记录,制造、加工、组装记录,产品或组件包装上依法标注的生产厂址等信息,相关组件或产品的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记录等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不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3.相关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市、县(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通过组织培训、政策宣讲等方式,统一思想认识,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举措;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检查,畅通供应商投诉救济渠道,对未落实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当事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发布采购公告的采购项目开始执行;对2026年1月1日前已发布采购公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确保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顺利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